《快递业黑行规套住消费者》后续
时报讯 快递公司单方面制定各类免责的《快运条款》,肆意侵害消费者权益。昨天时报《快递业黑行规套住消费者》一文引起强烈反响。快递业黑行规“黑”在哪里?条款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省、市工商部门及16家区县工商局,对快递业展开调查,收集了包括时报曝光的汇通、快捷等20多家快递公司的格式合同,对合同条款中“霸王协议”一一审查,逐一点评。
工商部门提出,快递公司没有及时整改的,将被行政告诫,拒不改正的,将向社会公示“黑名单”。
工商,要对混乱的快递业“开刀”了。
工商对快递业“霸王条款”开刀
不整改即行政告诫,接着公示“黑名单”
快递协议的霸王条款
1、扩大“不可抗力”范围
典型条款:快递公司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丢失或没收不负责任。如:战争、暴乱、恶劣天气、机场关闭、航班延误、坠机、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及自然人或人为的严重灾害或快递公司无法控制的各种状况。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条款中航班延误、恶劣天气、机场关闭、坠机、快递公司无法控制的各种状况等情况,不属于法律范畴的不可抗力,有的情况要区别对待。自然人或人为的严重灾害等原因也不是可以免责的法定事由。
2、设置条款免除托运责任
典型条款一:本公司对于任何载运上之延误均不作任何保证及责任。
典型条款二:如货品遭当地海关或任何人士扣留、没收,本公司均不负任何责任。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这些条款显然违背公平原则。
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3、违约时双方责任不对等
典型条款:承运人应在x天内将货物运达目的地。承运人每逾期一天按照运费的3%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该货物全程运费。约定收货人付款的方式,如收货人拒不提货的,由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逾期支付的,每日按运费的5%支付违约金。
点评意见:逾期送货和逾期提货,同样是违约,双方承担的责任却不对等,违背了我国《民法》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公平的原则。
4、随意处置逾期、滞留货物
典型条款一:收货人逾期30天不提货的,按无主货物处理。
典型条款二:寄件人拒绝支付运费、关税及气压费用,本公司对货件有留置权,如在本公司通知期限内收件人仍不支付欠费,本公司有权处理货件,亦可向寄件人收取所有费用。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315条规定,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89条第4款规定,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快递公司有权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因此,逾期提货或货物送不到,并不意味着财产权的转移,快递公司不能随心所欲地处置托运的物品。
5、限制消费者查询、索赔、保价
典型条款一:托运人如有查询、索赔或其他事宜,应在运单开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过期视为托运人主动放弃权利,恕不受理。
典型条款二:索赔的请求只有在运费已承付的情况下方可接受。
典型条款三:物品必须保价。如未保价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赔偿。
点评意见:快递公司给消费者设置了权利行使的条件限制,一旦逾期就视为放弃或剥夺此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承运的货物是否保价,目前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建议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保价。
6、排除消费者对合同解释权
典型条款:本公司对合同条款有解释权。
点评意见:《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由此可见,对合同的解释权是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不是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
7、非法经营邮政专营业务
典型条款:不少快递货物运输合同中,都规定了关于信件、函件、音像制品等邮政专营业务方面的内容。
点评意见:根据《浙江省邮政专营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邮政专营业务。第6条规定,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由邮政企业专营。
在收集到的20余份合同中,除了以上几个比较集中和普遍的条款存在问题外,快递公司的合同名称、条款要素、用语等也极不规范。
快递公司在合同中使用绝对化词语,特别是涉及到责任、义务与赔偿时,出现较多的“一切”、“任何”、“一概”、“绝对权利”等词语。背书合同条款的字写得很小,看条款内容觉得很吃力。有的合同内容甚至全英文。
工商部门说法
发展太快,操作太乱,投诉太多
“企业在拟订责任条款时,要注意权利和义务的对等,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一位参与点评的负责人称,快递业条款内容缺少公平公正。
杭州市消协副秘书长陈关庭也认为,快递企业格式合同内容偏向经营者,消费者很难得到知情权。
杭州市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直言不讳称,因为快递业发展太快,操作太乱,投诉太多,所以要“开刀”整治,使整个行业健康发展。
江干区快递企业集中,登记注册企业100多家,因此,工商规范快递业格式条款,率先在江干试点。
四大方面好好整改
通过对快递企业格式合同条款的审查,工商部门对其中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提出整改建议:
1.企业根据《合同法》规定修改条款约定,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灭失情况,只有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特质、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才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2.企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注意权利和义务的对等,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保价,建议快递公司在条款中订立可选择性内容,让托运人在签订合同时选择考虑,而不能由快递公司一方说了算;
4.企业不得超越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经营,从事邮政专营业务。
不整改就公示“黑名单”
工商对快递业“霸王”条款的整治,将意味着快递业的规范时代即将到来。
“这一次点评只是第一步,如果快递公司不整改,将被行政告诫,到最后期限不整改的企业,将向社会公示名单。”江干区工商局一负责人表示。
□见习记者 何凤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