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昨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一项重新制定的办法,对办理好代表的建议进行规范,要求承办单位自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办理完毕,书面答复代表。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明确,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向大会提出的;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该办法明确了建议、批评和意见交付办理的时限。承办单位自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应办理完毕,书面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经交办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代表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个月内,应将意见反馈交办单位。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解释、说明。确需重新办理的,交办单位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在收到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办理完毕,书面答复代表。代表仍然不满意的,由交办单位作为重点办理件督办。
据了解,该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6年10月24日通过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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