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黄政 通讯员 喻孝鹏 陈元发 实习生刘艳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蒋某,向灵川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文简称建筑公司)追讨工程承包欠款20万元,始终没有收效。今年初,蒋某在绝望时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到灵川县法院起诉拖欠工钱的建筑公司。 没想到,灵川县法院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判决建筑公司给付他工程款205300多元。建筑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市中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还是判他胜诉。
彻底打赢了官司,蒋某感慨地说:“如果早到法院起诉,这场拖欠工程款的纠纷就不用拖8年了。”
垫资揽工程 深陷纠纷中
1996年11月,带领着一支工程施工队伍的蒋某,为了拿到建筑工程,接受了建筑公司的苛刻条件,答应垫资施工、队伍暂时“归属”建筑公司,双方还签定下《栋号工程内部经济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一律进建筑公司的帐户,蒋某不许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财务关系;实行单项工程(栋号)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工程总造价(以工程竣工决算为准扣除应交税金后的总价)的3%上交管理费,结余部分,除上缴上级管理部门的一切费用及税金后,由蒋某自行支配,亏损由蒋某补齐。
合同签订后,蒋某带领施工队以该建筑公司第八工程队的名义,进入该建筑公司承建的灵川镇第二农贸市场并开始了垫资施工。1998年,蒋某承包的建筑工程完成,并经建设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同时,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已就灵川镇第二农贸市场的工程总造价的决算,委托灵川县审计局逐项作了审计鉴定。蒋某承包的工程完成后,双方在没有进行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建筑公司先后用现金、水泥、门面等形式支付了折价91万余元的工程款给蒋某。蒋某认为建筑公司还欠大约22万元工程款没有支付,多次催促建筑公司与其作工程结算。谁知,建筑公司拖了8年都没有与他作工程结算,20多万元的工程欠款也拖着不还。蒋某在讨债无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于今年初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交锋 逃债难抵赖
接到蒋某的起诉状后,建筑公司给法院呈递了答辩状,辩称:蒋某没有与建筑公司签订《栋号工程内部经济承包合同》,原告要求给付工程款22余元没有法律依据;假设蒋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内部承包关系,那么法院也不能直接受理本案,应先经过劳动仲裁的程序,对劳动仲裁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灵川县法院采取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审判此案。法庭审理查明:蒋某与建筑公司于1996年11月1日签订了《栋号工程内部经济承包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建筑工程。灵川县审计局虽然对灵川镇第二农贸市场工程总造价作了审定,但对蒋某所承包的工程造价没有单独鉴定。法院依法向建筑公司提取了由该公司做的“关于第八工程队承建工程的造价结算书”。该结算书通过对基础工程、抽水台班、主体工程、装饰工程、供排水电工程五方面工程造价统计,计算出第八工程队承建工程总造价为122万余元。蒋某认可建筑公司做的“关于第八工程队承建工程的造价结算书”。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将承揽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蒋某承建,由于蒋某不是建筑公司的职工,与建筑公司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领导或被领导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上也是独立核算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院可以直接受理本案。由于蒋某的工程结算不能与建设方发生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只能与建筑公司结算,因此,建筑公司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按照建筑公司做的第八工程队承建工程总造价为122万余元的结算数额计算,扣除蒋某已领取的91万余元工程付款、应缴纳税金和管理费,合计101万余元,建筑公司尚欠20万余元工程款应付给蒋某。
今年3月3日,灵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建筑公司给付蒋某工程款205309.84元。
二审再诡辩 上诉被驳回
建筑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市中级法院上诉。
在上诉书中,建筑公司提出五大理由:一是其与蒋某之间签定的是内部承包合同,本案属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二是双方当事人对工程未作结算,法院不应判决其给付工程款;三是第八工程队承建工程总造价一审法院多认定了2652元;四是一审应判蒋某承担6笔相关费用;五是按双方合同约定,因建设单位没有付完工程款,因此其可以不付款给蒋某。
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蒋某承揽建筑公司的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建筑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蒋某不是建筑公司职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格式合同本质上属于对外承揽关系,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的蒋某承揽工程总造价,是建筑公司内部结算的结果,建筑公司没有理由不认可自己作出的结算结论,否认总造价结算数额也缺乏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建筑公司的其他上诉主张,二审法院都认为缺乏事实证据或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另外,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日前,桂林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