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来司机驾车将人撞伤李国惠
新报讯见习记者李国惠雇来的司机将人撞伤,车主赔完钱后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在事故发生时,肇事司机的驾驶证已经被吊销,基于免责条款拒绝理赔。车主以“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没有尽明确说明义务,应为无效条款”为由,起诉要求获赔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车主的诉讼请求。
2002年,王芳(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处为自己的小货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2003年3月13日,王芳雇佣的司机马超(化名)驾驶该车在本市河西区发生交通事故,将案外人白凌(化名)撞伤,经交通队认定马超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司机马超的驾驶证已经在2002年因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吊销。白凌分两次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芳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经河西法院判决,由王芳赔偿白凌各种费用共计67775.77元。后王芳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中“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或已超审验有效期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以马超的驾驶系非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为由
拒绝理赔。王芳认为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没有尽明确说明义务,应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则认为其已经完全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并向法院提交了王芳办理投保手续的档案材料及同时期同类保险的合同文本材料。
法院认为,王芳和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采取了在投保单中进行“投保人声明”、在保险单正副本中进行“明示告知”以及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进行黑体加粗处理的方式,向投保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责任编辑>闫新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