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维权
本报讯(曾庆光林迪璇)昨日,厦港工商所12315调解了一起租古筝过期,违约金应付多少的纠纷,消费者陈女士从某琴行拿回了1700元押金。
7月10日,厦港工商所接到陈女士的投诉,称其在辖区内一家琴行租用一架古筝,租金100元,押金1800元,要去退还时,该琴行却以其已超期违约等理由拒不退还押金,陈女士认为租用古筝两个月的费用才100元,而超期7天就要1800元违约金实在不合理,但不管她如何说,该琴行就是不退押金。
工商人员调查了解到,陈女士所租古筝的租期是从今年5月3日至7月3日止,但因考虑是否买下该古筝而延期7天才还,由于未办续租手续,当时双方签订的出租协议又过于简单,即对双方违约后的责任由谁负责,违约金如何算等问题没有约定,所以出现琴行拒不退还押金的事件。
工商人员指出,在双方责任无法分清的情况下,7天收取近两千元违约金显然有失公平,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比照该古筝出租价格标准,消费者须交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经工商人员多次上门或电话联系做协调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陈女士同意支付逾期交还古筝的违约金100元,该琴行将余下押金1700元退还给消费者。
工商人员也提醒消费者及商家,在租赁商品时签订的租赁协议不能过于简单,否则消费者维权就会陷入有理无据的尴尬,签订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下列八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只有在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下,才能防止出现类似投诉件的纠纷。
(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