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记者 张乐克 通讯员 王体年 胡岳元 实习生王琪)昨日记者从省消委获悉,湖北省将出台消费者保护新规,其中明确提出除购买假货可以索赔外,还有11种消费欺诈行为都将被要求“退一赔一”。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消法》早就提出“退一赔一”的惩罚性措施,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消法》相关条款缺乏实际操作性,“退一赔一”并没有得到广泛实施。
今年1-6月,全省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4812件,已解决1.4万件,通过退货、换货等手段,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701.94万元,可是其中只有1%的消费者得到加倍赔偿,181件消费投诉得到双倍赔偿,获赔金额为23.6万元。
近年来,质量、价格问题引起的消费投诉仍居高不下,尤其涉及电信、美容、医疗、物业管理等新型消费投诉持续升温,湖北省消费者保护条例将适时进行修改,其中将以地方立法的方式,明确12种可“退一赔一”消费欺诈行为,具体包括: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次等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六、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七、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八、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九、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一、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二、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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