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月前,在我市某船厂的一次吊装作业中,因生产场地问题及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吊车翻车,驾驶员当场死亡。依据6月1日开始实施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死者家属获得了29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和工伤保险补偿金,其中死亡赔偿金21万多元。
记者从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获悉,新实施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容具体、操作性强,可以说是为安全生产工作再上了一道“紧箍咒”。
事故亡者家属最低获赔20万元
自6月份以来,我市工矿商贸企业共有9人在生产中死亡,死者家属每人最低获赔20万元,文登某建筑公司共为在一次事故中死亡的5人支付了170多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和工伤保险补偿金。
教训是惨痛的,不过,一定金额的赔偿对死者家属而言,无疑是个抚慰。《条例》规定对事故中的死亡者实行“无过失”赔偿,即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赔偿金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山东省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744.8元,因此今年的死亡赔偿金总额不得低于21.49万元。
生产单位要设“安全费用专户”
不久前,我市公安、安监等部门联合生产经营单位,在三角集团、威海金泓高分子有限公司等多个场所进行了多次大型灭火疏散演练,并进行了事故逃生、运送化学危险物品车辆泄露、交通事故紧急救援和中小学逃生自救等事故预案演习。
“无论是前期的安全措施,还是事故发生后的紧急救援,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来保障。”市安监局综合协调科科长王家茂说,《条例》特别明确规定,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实行专户储存,专门用于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安装与维护保养、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与监控、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及应急救援演练等。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没有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交纳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将面临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项目须“三同时”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市安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中的这三个“同时”,是针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而设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必须经过安监部门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违法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两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条例》要求,必须与居民区、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保持距离。同时,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本报记者张红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