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为房地产开发再上“紧箍”
本报讯房地产企业拿到开发用地超过合同约定工期2年而未动工开发的,政府将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开发面积不达标的将被按闲置土地处置。这是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中提出的,此举将有效解决过去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不按期开发建房的土地投机行为,保证我市住房尤其是商品房的稳定供应。
《意见》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进行开发建设。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期开工,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与此同时,对那些不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不按时开竣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发改、建设和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意见》还对房地产拆迁行为予以规范。规定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实施拆迁。对违反拆迁年度计划或未经拆迁许可擅自实施拆迁,未与被拆迁居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即将房屋拆除,以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破坏相邻公用设施和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或搬迁以及违法进行拆迁评估等行为,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针对房地产经营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意见》对房地产预(销)售的管理重新予以规范。其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在售楼处明显位置悬挂服务承诺牌和服务告知牌,向购房人公开承诺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把购买商品房应当注意的事项告知购房人。《意见》还首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且已在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面积测绘证明文件。在销售价格方面,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严格执行项目开工之前核定的基准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限价。
此外,《意见》还对房地产广告、商品房售后服务、房地产金融税收、项目施工和竣工综合验收等作出进一步规范。(本报记者霍峰)责任编辑:亦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