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唐松风通讯员卓银玲)记者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税前部分扣除。该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据了解,两部门在通知中明确,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所得扣除。此举旨在鼓励社会力量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艾滋病防治事业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的以下活动:开展艾滋病监测检测和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等工作;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干预措施的活动,开展对艾滋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人的医疗救治和对他们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活动。
(金陵/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