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房东与钟点工之间不是雇佣关系,所以只负三成责任
本报讯 (廖桂金小曾林缃蓝)钟点工于某花踩在活动窗上摔死,思明区法院下判说:房东没有禁止钟点工站上危险的活动窗,也有三成的过错责任。
2005年初,于某花经人介绍到莲前东路的何家做钟点工。 双方口头约定:钟点工自带工具,每两星期做一次卫生,每小时收费8元。
何家的阳台设计为可活动的不锈钢防盗窗,这个活动窗平时竖立锁住,晾晒棉被时才放平,以两条链条与窗体连接。
今年1月18日早上8时20分许,于某花又来到何家做卫生。中午12时许,于某花自己打开活动防盗窗,想站在活动窗上擦窗户。然而,两根细细的链条根本无法承受她的重量,于某花连人带窗一起从3楼坠落。当天,于某花就不治身亡。
何家支付了四千余元的抢救费和丧葬费。但是,死者的家属觉得远远不够,将何家夫妻一起告到法院,要求赔偿25万余元。
钟点工与房东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何家觉得很委屈,他们认为自己与于某花之间是一种提供卫生保洁服务之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合同关系,于某花作为专业的卫生保洁人员,在承揽工作过程中所造成的自身损害,应该自负其责。
昨日,主审法官分析道,区分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关键在于两点:其一,双方是否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即一方是否须按另一方指定的方式、步骤完成工作;其二,双方是否按所交付的劳动成果作为计酬的主要依据。
在本案中,于某花只是作为家政服务人员按约定完成卫生工作,并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而且于某花还自带工具。虽然按小时付酬,但也视于某花的工作完成程度。因此,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于某花完全应当能预见活动窗承受不住压力,主观上存在严重的过失,这是导致坠楼身亡的主要原因。近日,思明区法院判决何家夫妻得赔给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近6万元。
(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