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邱大军特约记者胡庆魁通讯员付善勇)我省近日出台《投资环境投诉中心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投诉中心收到投诉事项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办法》分别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或不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职权作出的涉及投资环境的决定或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
《办法》对投诉中心受理投诉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规范:一是不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程序办理的事项;二是不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优化投资环境的政策规定的;三是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务(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效率低下,给投资者造成延误或损失的;四是违反政务公开原则,暗箱操作,故意纵容或庇护不正当竞争,不履行公开承诺或承诺后不落实的;五是利用职权向投资者“吃、拿、卡、要、报”,索取、收受财物,以及参加投资者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消费等活动的;六是其它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
《办法》要求,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投诉事项的,应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有序进行投诉。投诉中心收到投诉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在转送、交办投诉事项时,应当同时告知有关行政机关,从接诉之日起5日内将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
《办法》同时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投诉事项,经省监察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将延期理由告知投诉人。对转办的投诉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书面报省监察厅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将延期理由告知投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