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贩运假烟将面临严厉刑事制裁
云南统一涉烟刑案执法标准
本网讯 胡鹏记者储皖中今后,烟草行业的经营者如果制造贩运假烟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并且继续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就有可能锒铛入狱。 这是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的内容。
据云南省烟草专卖局统计,2004年1至11月,全省查获各类涉烟案件16877起,2005年同期查获19579起,同比上升16%。年平均查获假烟案3万余件,非法经营案3万余件,查获各类卷烟机200余台。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稽查总队的有关人士介绍,每年,云南省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去清查假烟,往往以罚没结案,但这些罚没惩处,对于那些财大气粗的制假贩假者来说,根本伤不了筋骨,他们重操旧业后会变本加厉。今年年初,他们花了很大心血,好不容易将两家制假销售假烟的不法之徒告上法庭,却对他们无可奈何,原因就在于制假贩假者钻了现行法律法规的空子。
这两起案例引起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他们会同公、检两家,听取了省人大、省烟草专卖局意见,根据刑法、烟草专卖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关于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意见》共二十六条,具体可定罪量刑的行为细化为15个大的方面,每个方面都有若干具体行为,为涉烟犯罪分子编织了一张严密而结实的法网。
《意见》在定罪量刑上体现了从严从重精神,如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雇佣工人三名以上且累计生产十天或八十小时以上的、假冒驰名烟草制品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都将定罪处罚。打击范围广,为涉烟犯罪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技术设施、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都一律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共犯,依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打击重点明确,对于投资者、生产技师、生产主管、采购主管、销售主管等涉烟犯罪活动中的骨干分子坚决重判,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依法没收、追缴犯罪所得,打掉其再次犯罪的资本。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蜀饶认为,涉烟犯罪本身不是法定罪名,但制售假烟的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很多,实践中经常碰到的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及相关联的一些罪名,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区分,准确适用。(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