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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受审的张改萍 (华商报资料图片)赵雄韬
摄
本报讯(记者 要露滋 实习记者 王宜墨)原商洛市委常委、商州区委书记张改萍,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28人贿赂106.9万,其中为27名下属干部谋取利益。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改萍受贿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改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张改萍,女,汉族,1957年11月4日出生于黄陵县,研究生文化程度。1999年任商州市市长,2000年11月任商洛地委委员、商州市委书记,2001年11月任商洛市委常委、商州区委书记(副厅级),2006年3月依法被罢免商州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商洛市第一届人大代表职务。2006年4月26日,因涉嫌受贿被省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西安市中院审理查明:从2000年到2005年期间,被告人张改萍利用其任商洛地委委员、商州市委书记,商洛市委常委、商州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办理干部任用、提拔、调动及办理规划批文等请托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28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6.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改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取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从严惩处。结合被告人张改萍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好和本案的赃款追缴退赔情况,法院遂依法对被告人张改萍作出以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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