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河池讯
7月18日,河池市中级法院对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夫妻名义同居了19年的陈某和彭某,因彭某病故,陈某不但连丈夫的名义没有得到,连两人共同财产的一半,也被彭某与前夫所生子女继承走了,陈某落得人财两空。
陈某、彭某均为宜州市人。彭某与该市三合乡的毛某结婚后,生育了4子女,两人因家庭纠纷于1986年协议离婚不成,彭某即回娘家居住。随后,彭某到柳州打工,与陈某认识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两人还接来彭某先前生的一个女儿,到柳州读书并改毛姓为陈姓,还经过了公安机关确认。1997年间,陈某在宜州市庆远镇购买了一宅基地,并于1999年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栋两层砖混结构房屋(土地使用证等均落到陈某名下)。2000年8月,彭某与毛某离婚,但彭某并没有和陈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5月,彭某病故。同年10月,陈某欲与他人结婚,于是彭某原先所生的4个子女即起诉,要求继承其母亲彭某与陈某共同拥有的价值4万元的房产。
宜州市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彭某与陈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但由于不办理结婚手续,属无效婚姻。但是,两人在同居生活期间创造的财产,仍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虽然购买宜州市庆远镇的房产落到陈某名下,但彭某依法应当拥有一半的所有权,其死后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应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由于陈某与彭某的婚姻不合法,陈某对于彭某的遗产没有继承权。故彭某的遗产,只能由彭某的4个子女共同继承。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彭某的4个子女对于讼争的房产,享有一半的产权。陈某不服上诉,基于同样的原因,河池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郑燕华
李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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