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实施一年效果显著
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高温保健费每月不低于150元,不列入最低工资
(记者杨丽萍)炎热高温天气来临,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荻悉,去年8月正式实施的《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实施近一年来,共有13宗高温作业中暑获工伤赔偿,同时,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广大员工,企业发给露天工作人员的高温保健费每月不低于150元,且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为了给高温天气下的普通劳动者送去“高温关怀”,去年8月,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市政府以最快的速度起草、颁布实施了《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填补了我市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政策的空白。《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员工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去年共有11宗高温作业中暑获工伤赔偿,今年以来则有2宗,涉及赔偿金额达4000多元。
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昨天还提醒广大员工,按照《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的规定,每年7月到9月,用人单位应给露天作业员工发放高温保健费,高温保健费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发放。对于经常在35℃以上室内工作地点作业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应该按以上的标准发放高温保健费。他还特别提醒,高温补助不能列入最低工资,因为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补助是不能算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最低工资里的。
该负责人表示,企业如果不按《暂行办法》对员工进行高温保护,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暂行办法》损害员工权益的,员工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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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与高温天气
《暂行办法》对高温天气进行了明确定义,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部门发布高温警告信号预告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深圳市气象站发布的为准。但如果员工所在的工作地点温度低于33℃的,不执行该办法,比如一些有空调的办公场所等。
《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时,当日应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8℃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时,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中午12点至下午3点应停止露天作业,因行业特点不能停止作业的,中午12点至下午3点员工露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安排了员工停工或缩短员工工作时间的,应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员工工资,即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