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我国对外贸易进入扩张期的同时,中国开始成为全球贸易争端的一大受害国。据世贸组织统计,自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以来,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世贸组织各成员共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821起,而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立案数量高达466起,约占总数的1/6,中国已连续10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原产地规则在判定我国出口的多国产品的“经济国籍”时标准较低,使许多外国产品披上了“中国制造”的外衣,以中国产品的名义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当该产品对其他国家造成倾销时,我国却成为了反倾销的对象。
同时,越来越多的国际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认为,目前国际通行的原产地规则,存在着不合理性,特别是对于转口贸易和加工贸易的统计,往往存在较大误差。这正是美国对华贸易逆差被严重夸大、中美贸易平衡状况被扭曲的实质所在。
由此可见,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的今天,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性日益显著。
原产地规则的内涵
原产地规则(RuleofOrigin)是各国和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国或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它实际上代表了货物的“经济国籍”,通过对货物国籍的认定,给予不同的贸易待遇或措施,如适用关税税率、配额、许可证、货物检验等。因此,一国出口的货物是否能够在进口国享受优惠的贸易待遇,以及一国海外投资所生产或加工的制成品,是否能够在进口国享有厂商原有期待的贸易优惠,都由进口国对该货物进行原产地认定时决定。因此,原产地规则隐含着相当丰富的贸易政策内涵,对于一国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具体执行、国际投资决策都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
我国原产地规则立法现状
2005年之前,我国原产地规则立法主要是1986年12月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1992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1992年4月1日外经贸部发布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含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和1995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其中,只有《原产地规则》属行政法规,其他属于部门规章,效力较低。2004年9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该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共27条,分别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原产地确定原则、原产地证书签发及核查、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原产地规则的运用
世界各国的反倾销调查及反倾销税都是针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的,因而产品的原产地判定就成为反倾销诉讼中必不可少的程序。针对各国日益严厉的反倾销措施,出现了许多规避行为,主要包括倾销国通过第三国向进口国输出倾销产品(所谓第三国倾销)及通过在进口国“就地设厂、就地倾销”(所谓进口国倾销)等。各国在反倾销过程中还力图借助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以达到反规避的目的。
美国:美国针对规避行为制定了“自由裁量权”颇大的原产地规则。商务部有权决定是否采纳海关的原产地判定意见,从而决定反倾销中的原产地及反规避问题。
1988年,美国反倾销法中增加了一项反规避条款使美国的反倾销中采用的原产地标准更趋于严密。该条款规定:在美国或第三国完成或组装的产品在下述情况下也将被征收反倾销税:1.美国或第三国所用零部件或原材料本身应征收反倾销税,或上述零部件、原材料为受反倾销制裁的国家所生产;2.制成品与所用零部件或原材料间的差价幅度“小”;3.商务部认为征收反倾销税有利于达到反规避的目的。
欧盟:欧盟认为,转移组装工序是一种典型的规避行为,即使是为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对产品进行的无任何经济目的的轻微改动,也是一种规避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如果一项组装行为同时满足下列3个条件,则视为规避行为:1.立案后或者立案前不久,第三国开始或大幅度增加组装经营行为,且有关零部件来自反倾销被调查国;2.零部件价值达到组装后产品价值的60%以上(含60%);3.根据组装产品的价格和进口数量,反倾销措施的纠正效果正在受到影响,并与原定的正常价值相比,有证据表明存在倾销。
名词解释:实质性改变标准(SubstantialTrans-formation):是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和接受的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指在出口国利用进口原材料生产的制成品经过多种加工、制造程序,在性质、形状或用途上已经产生了不同于进口原材料的永久性和实质性的变化,则该出口国可视为该制成品的原产地。标准具体还可分为税目改变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和增值百分比标准。
(陈蒋齐 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