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建路挖坑取沙形成水塘,管理人既没有回填,也不设立警示标志,致使一名9岁儿童溺水身亡。孩子的父母将沙场的承包人、转包人、征地单位、施工单位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沙场承包人和死亡儿童父母各承担50%%责任,征地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02年3月,尚志市庆阳镇农民朱某,向庆阳镇青龙村民委员会买了一块“五荒”地,后来将其转包给同镇农民周某和黄某,二人各占50%的承包经营权,转包期为10年。2003年,尚志市政府修建亚庆公路,决定涉及的征地、拆迁及料场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并将工程包给了城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在庆阳镇政府、青龙村民委员会的指定下,城美建设公司在青龙村沙场取沙。该沙场正好位于周某、黄某管理的“五荒”地范围内,为此周某和黄某获得了相应的补偿。沙场原来就是个沙坑,取沙后,沙坑面积不断扩大,最后竟积水形成了一个6000平方米的水塘。亚庆公路修完后,这个水塘便再无人过问,周某和黄某既未对其进行回填,也未在周围设立警示标志。
由于水塘面积大,水又深,因此附近的小孩经常去水塘里洗澡游泳。2005年6月27日,青龙村民霍某9岁的儿子到水塘中洗澡,不幸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霍某将庆阳镇政府、青龙村委会、城美建设公司、荒地的承包人朱某、转包人周某和黄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4月,尚志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黄某是该五荒地的转包人,在承包期内对该地负有直接的管理和注意义务,但二人在修路结束后,对形成的水塘既未设立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及时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霍某的儿子溺水死亡,应承担责任。
城美建设公司作为亚庆公路施工方,在黄某和周某承包的荒地中取沙,是受庆阳镇青龙村民委员会的指定,其行为应视为青龙村委会的行为,城美建设公司对儿童的死亡无责任。
青龙村委会是该荒地的所有人,也是征用荒地的负责人,对取沙后扩大的沙坑面积负有回填义务,其未尽相应义务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庆阳镇政府系按尚志市政府要求,行使征用的职责,没有义务对该地进行管理,故其对儿童的死亡也无责任。朱某虽系该地的承包人,但其已将土地转包给周某和黄某,在转包期内朱某对该地无管理义务,也不应承担责任。
霍某的儿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霍某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对被监护人疏于管理,故霍某对其子的死亡亦应承担50%的责任。
据此,判决周某和黄某按承担责任比例赔偿霍某之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检勘验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698元。青龙村民委员会对周某和黄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霍某其他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周某和黄某不服提出上诉,被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