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司法权威的社会将很糟糕
□本报记者 吕明合
□实习生 龙玉琴 王晓莹 潘晓凌
错案是司法的副产品
记者:这个案件并不复杂,为什么会激起如此巨大的社会情绪?
陈卫东:此案并不复杂,可能是因为被告人家属在当地有特殊身份,使人们很容易将案件与司法腐败联系到一起。 而且中国人历来同情弱者,这么一个年轻美丽的女孩非正常死亡,加上媒体的介入,从而引起更广泛的关注。
如果说此案复杂,主要是在对被害人死亡原因的认定上,多个司法鉴定之间互有矛盾,以致被害人死亡原因不确定,而这是为被告人行为定性的关键。
王涌:一般人对“黄静案”的一审结果都会觉得不公,主要是觉得黄静死于非命,却无人承担责任,这种结果难以让人接受,让人觉得有司法腐败在其中。
记者:从专业角度看,对这个案件的结果是否满意?是不是错案?
黄瑚:我个人认为,司法自有它的一套程序,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即使法律并不怎么完美,甚至有问题,但在修改法律之前还是要求司法工作者依法办案,不能回到当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老路上去。
黄静案的审理一拖再拖,很明显,司法部门受到舆论的强大压力,他们应该清楚,若宣布姜某无罪,网络必将再掀喧哗。但法院最终还是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判其无罪,其做法无可指责,对他们而言,只能重证据,并根据这些可以认定的证据作裁决。
陈卫东:这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案子。我们在《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2004年,陈卫东曾与高铭暄、赵秉志、樊崇义一起出具)里得出的结论是姜俊武有罪,黄静的非正常死亡与姜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我依然坚持以前的观点,但是,我尊重司法机关的无罪判决。
什么叫错案?与民意不同就是错案吗?如果仅从实体上讲,法官根据自己内心信仰,对同一案件有不同看法,判决结果可能就不同,这也是实体法的相对性。我一直有一句话——“错案是司法的副产品”,是司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法官是人而不是神,是人就有犯错的可能,不能把错案简单等同于司法腐败。
此外法律条文规定有弹性,如3到7年的量刑,那究竟判3年对、7年对还是5年对呢?认识判决的公正性,必须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有机统一,当实体和程序发生冲突时,程序应当优先,我们首先要保证程序的公正,才能进一步保证结果的公正。我国是世界上再审最多的国家,司法判决改来改去,公众还怎么相信司法呢?
司法权威下降会导致严重后果
记者:从此案看,没有赢家,司法的公信力尤其受到影响,是不是如此?
陈卫东:确实,从此案来看,另一个受到伤害的是司法公信力,判决一经媒体公布就引起网民强烈争议,而司法是公正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司法公信力的降低会导致人们对社会公正的信心的丧失,这是很可怕的。
张卫平: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原因,一方面和某些法官素质有关,进而对司法产生不信任。另一方面,我们的审判机构受到很多干扰,这个问题还需要充分探讨。
记者: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陈卫东:真正实现司法公正,需要方方面面共同努力:一要营造社会气氛,即法官独立判案,借鉴国外的终身制、高薪制等;二要提高法官素质,降低错案率;三要改进公众观念,要告诉大家,错案的存在,有一定必然性。对司法机关来说,今后也不能再做损害法律公信力的事情了,像刑讯逼供、不做司法鉴定就定案等办案方式必须改变。
记者:司法权威下降会导致什么后果?
王涌:司法权威下降是非常可怕的,会使公众对政府失去信心,当政府的公正性、正当性遭到质疑时,整个社会受到的损害非常大,一旦社会某一部分出了问题,必然引起大面积连锁反应,进而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
张卫平:司法公信力下降意味着法治不能充分实现,很多问题不能按照法律框架来解决。我们现在有两个约束机制,最基本的要求是守法,而高一点的就是道德层面的约束,目前这个层次并没有那么强的约束力,倘若我们再丧失法治权威,我们的社会必然陷入混乱。
媒体不应评论未结案件
记者: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个案子中舆论与司法的关系?
陈卫东:从舆论与司法关系的角度看,司法实践中,舆论对司法的影响非常明显。如刘涌案、宝马撞人案、佘祥林案中,媒体都扮演了重要角色。一方面媒体的报道使公众对案件形成认知,但另一方面这种认知是建立在公众并未真正了解案件、了解法律的基础上,缺乏充分的理性,它不仅影响了公众,也影响了司法机关,进而影响到决策层,又影响到判决。
当然,在法治不完善的条件下,舆论监督是需要的,但媒体介入案件也要讲究方式,特别是案件还未经过审理就发表评论,把记者的观点当案件结论散播到社会上的方式绝不可取,这种先入为主的方式容易对司法审判造成不利影响。
记者:黄静案能够激起如此巨大的公众情绪,媒体是否有值得反思的地方?
王涌:撇开司法机构方面不谈,专就媒体来说,确实存在值得反思的地方,我认为中国应有对新闻报道进行规范的办法,把一些规矩定下来。
张卫平:案件没有终审时,媒体最好不要介入,即使作报道,一般也不宜作评价,可以探讨案件有哪些问题,可以提出问题,但不要对此作评价。审判结果媒体应该公布,如果民众对此有质疑,可以借助媒体形成舆论压力。
在对司法案件的报道中,媒体报道倾向于错案和腐败,而对如何保证司法公正的问题却关注过少,很多时候甚至形成了新闻审判。要知道媒体并不是案件当事人,作为案外人,评价案件时应小心谨慎、公正客观。
黄瑚: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影响在传统媒体上大量存在,但记者在报道正处于审理阶段或尚未有定论的案件时,已经形成规范的限制和比较清晰的底线。但某件事或某个人一旦在网上激起民愤,局势往往不在所有人控制范围之内,且网民对当事者(受害者与伤害者)的同情和讨伐往往逼向两个极端,比如,网民们赋予黄静以受难圣女的形象;而对于姜某,则把他描述为冒犯圣女的嫌疑犯,而号称将其作为活体祭品。
判决要有说服力
记者:但是,我们应该如何看民意对司法的干预?
王涌:我们不能片面地说网民的激烈反应不理性,因为不能要求民众像法官一样,民众的理性只是与法律要求的理性不同,理性的方式不同而已。很多法律上认为不理性的质疑,在我看来恰恰是非常合理的。
张卫平:“民意”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官可以不理睬舆论,但要求法官的判决有说服力,能回答各方质疑,尤其是控方质疑,民众自然不会纠缠不放。
当民众意见与司法审判不一致,如刘涌案,民众认为不杀刘不足以平民愤,这就要看你是愿意维持民意、放弃法理还是愿意坚持法理、对抗民意呢?这是个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司法策略的问题。
司法与民意一定会有矛盾,关键是司法体系把什么放在首位,一个优秀的法官在判决时必须考虑对以后此类案件的影响。
司法机关也有需要检讨的地方。它不应关心媒体怎么说,而应关心按案件本身来进行判断,对于公众关心的案件,尤其要注意实体与程序的公正,在其判决书中应对各方面一一做出回答。而黄静案就没有做到这点,这也是公众对判决争议很大的原因之一。在我看来,黄静一案 ,回答民众的疑问,平衡各方观点,即便用上十万字也并不过分。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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