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民王邵丹郭儒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实习生王邵丹通讯员郭儒村男子甄某伙同他人洗劫某仓库价值13万余元的手机和配件。近日,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考虑到甄某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状态,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殷某伙同王某(均已判刑)预谋后,于2004年10月18日20时许,王某持殷某偷配的钥匙,至被害人邓某租住的本市南开区某仓库,欲盗窃被害人邓某仓库中的手机等未果。次日凌晨,二人再次预谋,由王某纠集王某某(已判刑)和甄某再次到上述地点,王某、王某某和甄某进入房间,王某持刀对被害人邓某进行威胁、殴打,并用被单将邓某的同学张某、杜某等人头部蒙住。之后,王某某和甄某将该仓库内存放的价值13万余元的摩托罗拉牌手机、配件装入事先准备的尼龙袋中。王某则从邓某的钱包中抢走人民币900元。作案后,三人逃逸。同年10月20日,殷某、王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相继抓获。2006年2月9日,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06年2月,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甄某的情况和其家属的请求,带甄某到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精神分裂症缓解状态。案发当日,甄某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状态,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有辨认及控制能力,有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
<责任编辑>闫新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