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司法机关人文关怀,彰显司法文明进步。借鉴国际社会倡导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我市政法机关首先提出“平和司法”这一全新命题,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平和司法”理念一经提出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点后,7月7日,市委政法委下发了《关于推行平和司法程序的实施意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试点推行平和司法程序。 日前,市政法部门有关负责人对《实施意见》进行了权威解读。
中西合璧
托起“平和司法”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理念
要点提示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国际倡导的,通过恢复性手段实现恢复性结果的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与“平和司法”之间的理论基础是一致的。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手段实现恢复性结果的犯罪处理方法,而“平和司法”也是在政法机关的参与下,与社区共同采用多元化的模式矫治犯罪,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原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犯罪处理方法。“平和司法”新命题的提出,是全市政法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创新举措。
权威解读
刑事司法发展历程是一部由野蛮到文明、由恣意到理性、由严苛到轻缓、由对抗到对话的历史。中世纪前死刑和肉刑一直是刑罚体系中的主导,16世纪后监禁刑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到20世纪中叶,非监禁刑和非刑罚处罚方法在刑事司法中被大量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逐步形成并发展,为加拿大、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所接受,产生了多种实践模式。“平和司法”移植于西方恢复性司法理念,也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之本质。
“‘平和司法’理念的提出,可谓是中西合璧。”市检察院检察长潘锡海介绍说,“‘平和司法’是我市检察机关在总结近年来刑事检察实践,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借鉴国际社会积极倡导的恢复性司法理念而提出的。恢复性司法自2002年由学术界引入我国,迅速引起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关注。2004年江苏无锡惠山区检察院开始探索恢复性司法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去年10月和今年3月,烟台市检察院派出学习考察组到上海、无锡等地学习恢复性司法,而后提出了‘平和司法’这一新命题,并率先在检察机关开始试点。”市委、市政府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要求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扎实稳妥地推进平和司法工作。
据了解,我国一些相关法律规定也为“平和司法”理念提供了充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也作出了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解释。这些都为践行“平和司法”提供了依据。
三类案件
适用“平和司法”
关键词轻微刑事犯罪
要点提示对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轻罪案件,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初犯、偶犯,已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示,并处于有效控制之中,而且加害人在当地有固定的住所或固定职业,有明确的受害人,可以启动“平和司法”程序。
权威解读
“‘平和司法’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轻微刑事犯罪而设立的,在平和司法实践中要坚持宽严相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防止无条件的扩大‘平和司法’适用范围,使主观恶性较大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潘锡海介绍说,“对于其他主观恶性较大的累犯、惯犯,社会影响恶劣的带有‘霸’字色彩的案件、涉‘黑’的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两抢’案件、入室盗窃案件,以及团伙、流窜犯罪等案件,不适用平和司法程序。”
“‘平和司法’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是司法观念的更新,司法实践的突破。平和司法作为一项司法改革,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进行。”因此关于“平和司法”程序的遵循的原则,也有严格的规定。首先是依法和解原则。和解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要求,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其次是平等自愿原则。必须在平等的基础上,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和解,不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也不得有胁迫或强迫的行为。三是公权启动原则。该程序必须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根据需要启动,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司法机关要进行审查确认;对于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但当事人事后反悔的案件,司法机关仍应启动刑事司法程序处理。四是和谈不成不为过原则。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不应因此加重对加害人的惩罚。五是法律监督原则。司法机关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检察机关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强化监督力度。
“三点一标”
构建司法和谐
关键词执法效果和谐
要点提示“平和司法”移植吸收了恢复性司法的先进理念,体现出“三点一标”的特色,即把对被害人的损害补偿放在重要位置,以补救社会关系为着眼点,以快速解决争端为切入点,以有效手段教育挽救犯罪人为落脚点,体现出切合社会主义社会实际的公平感和人文关怀的和谐目标。其前提是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目标是化解纷争、减少对抗、促进和谐,核心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三统一。
权威解读
“推行平和司法程序,主要是对符合适用条件的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轻微犯罪案件,在相关司法机关启动、参与和监督下,由社区综合治理机构主持,被害人、加害人就案件处理自愿达成共识后,由司法机关对加害人进行非刑罚化或者轻刑化处理,”潘锡海介绍了“平和司法”的基本做法,“目的是使加害人能够通过主动的行为改过自新,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得到及时、充分补偿,进而恢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平和司法”程序的试点促进执法效果的和谐,同时,彰显了司法文明的进步,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体现了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
“平和司法”理念的推广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首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平和司法化解了犯罪人与受害人及双方族群之间的深层次矛盾,防止了矛盾激化。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和社区矫正等方式有效教育、改造犯罪人,消除其人身危险性,降低了诱发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有利于改造和预防犯罪。平和司法着眼于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调动包括被害人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更容易促使犯罪人在社会的感召下改恶从善。
第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在刑事政策的选择上,必须确立“轻轻”与“重重”双轨并行的刑事政策,实现“繁简分流”,突出打击重点。平和司法就是分流手段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它在以协商的方式很好地教育和改造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办案和监管的成本。最后,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和司法给予被害人一个与犯罪人直接对话的机会,被害人可以当面告诉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他们造成的影响,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得到精神和经济上的慰藉;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通过具结悔过、赔礼道歉以及经济赔偿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得到轻缓的处理。
第四,平和司法坚持“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原则,严格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对于一些群众深恶痛绝、反映强烈的犯罪案件,即使犯罪标的额较低,我市政法机关也依法给予从重打击。比如,对偷盗井盖、入室盗窃等案件,即使盗窃数额小,但社会危害大,司法机关在量刑上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记者刘新国 通讯员 孟斌责任编辑:亦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