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0日电 据香港媒体报道,香港终审法院以大比数裁定,香港现行《破产条例》中限制破产人士擅自离境的条文违法。
根据现时条例规定,破产人士在离境前和返港后,要向破产管理署申报,否则会被延长破产期限,但由于市民来往香港与内地频繁,离境要申报的规定,加重破产管理署的工作量,因此破产管理署较早前向高等法院提出放宽规定,容许只限制持续离境三个月的破产者,才要申报。
香港高等法院驳回申请,破产管理署上诉,但上诉庭也驳回,并批评破产管理署已私下执行内部决定,破产管理署于是上诉至终审法院。
香港终审法院的五名法官,以四比一票数裁定破产管理署上诉得直。判词指出,基本法和人权法,予港人出入境自由,破产人士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不应受到出入境限制。
法官认为,目前的破产条例,对无事先通知破产管理署,离港超过一天的破产人士,已有严厉的限制。再硬性要求破产人离港要与署方汇报,是超越条例对借债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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