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禁用淘汰设备、娱乐场所应有应急设施、发生特大事故,罚款30-100万元。
矿工须买赔付3万元以上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还必须购买赔付金额每人3万元以上的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娱乐场所应有应急设施
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应有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和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有完好、有效的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和指挥系统;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冒险作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对其实施免职、解聘或者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形式的打击报复。
特大事故罚款30-100万
《条例》指出,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属于特大事故,发生特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或者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属于特别重大事故,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