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制报7月21日讯记者昨日从滁州市检察院获悉,一起似乎证据确凿的强奸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发现其中的瑕疵,果断不予批准。随后,检察机关转而以“受害人”涉嫌诬告陷害犯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受害人”成为犯罪嫌疑人。
2005年10月31日,明光市一村民陈某某到明光市公安局报案,称同村村民胡某某强奸了自己。公安机关很快抓捕了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并查明,2005年10月30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看见陈一人在户外晒稻谷,在强行求欢不成后,遂暴力强奸了陈。在挣扎过程中,陈抓破了胡某某的手背。
当年11月8日,公安机关提请明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然而办案人员在审查中发现,公安提供的证据仅有陈的证言等,经比对鉴定,陈提供的所谓胡某某强奸时留下的分泌物并非胡某某的,而是陈丈夫的。11月25日,承办人作出胡某某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建议不批捕的意见,意见得到检察委员会的支持,当日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机关并没有就此罢手,办案人员在仔细审查卷宗材料后,认为陈某某涉嫌诬告陷害,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滁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同意了明光市检察院的监督意见,明光市公安局在2005年11月29日对陈某某立案侦查。
据悉,由于陈某某家中的实际困难,两个小孩上学无人照顾,公安机关为陈办理了取保候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陈某某没有得到监管机关同意的情况下突然外出打工,至今没有归案。
陈某某的行踪公安机关仍在追查中。(王新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