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童家松通讯员丁金荣)因感情不合,妻子离家出走,丈夫无端猜疑妻子红杏出墙而纠缠他人,并散布言论毁坏他人名誉。近日,溧阳法院对一起名誉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原告单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元。
2005年10月下旬,被告徐某从安徽和县回家,发现妻子已离家出走,随即打听妻子的下落。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徐某无端猜疑妻子出走与于某有关。同年12月中旬起,徐某多次到于某工作单位要人,并在于某单位内向他人散布于某破坏其家庭的言论。12月24日中午13时左右,徐某再次来到于某的办公室,双方话不投机,徐某就揪住于某的衣领,将其拖拉至室外,造成多人围观,后因他人拨打110报警,徐某才离开。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妻子出走与于某有关的情况下,来到于某工作单位责问、纠缠,并在原告单位等公众场合向他人散布所谓的原告破坏其家庭关系的言论,客观上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较大的损害,已构成名誉侵权。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及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