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记者李澜实习生白润嘉)小区不大,竟有十多家人开设旅馆,外人可随意进出小区。沙区吴女士因此拒缴了42个月物管费,近日被物管公司告上法院。沙区法院最后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一审判决吴女士败诉。
小区内旅馆越开越多
家住沙坪坝一小区的吴女士,是沙区某政府机关的公务员。 沙区法院审理查明,吴2001年搬进该小区,当年9月签下一份物管合同,约定吴女士享有物业的各项权利,应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自觉交纳物管费;物管方福光公司接受业主委托管理物业。
次年3月,沙区物价局出台文件规定,确定福光公司按三级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对小区业主收费。吴女士家应按47元/月交物管费。
但吴女士发现,在原本并不大的小区内,部分业主竟开起了家庭旅馆,旅馆越开越多,最多时有十多家。
“不少社会人员也大摇大摆进出小区到处闲逛,小区变成了一个大旅馆。”吴认为,小区内开设旅馆,物管公司却不顾业主利益,对出入小区的人员不作任何登记和盘问。吴多次向物管反映,但均没得到解决。
从2002年11月起,吴女士开始拒交每月的物管费,到今年4月共拖欠了42个月物管费共1974元。
法院:拒交物管费不妥
日前,物管公司把吴女士告上了沙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物管福光公司按约定,对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收费符合物价部门规定,要求吴女士支付物管费的理由正当。“我国法律并没对小区内开设旅馆有禁止性规定,原被告双方在合约中也没明确约定开设旅馆的违约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吴女士认为因开设旅馆造成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发生变化及存在安全隐患,这属于物管公司管理行为有瑕疵,应给予完善。“就小区开设旅馆一事,吴女士可以向物管公司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依法要求更换物管部门。但周女士拒绝交纳物管费的方式不妥。”
法院一审判决,吴女士向物管公司支付拖欠的物管费,案件受理费、诉讼费248元由吴负担。
来源: 2006-07-21 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