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分别委托两家中介公司介绍房,而两家中介竟不约而同地推荐了同一房屋。两相比较后,购房人最终与价低的一方成交,却被另一家告上法庭。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买房者违约,要承担违约金。
委托人“私下”购房
去年11月,购房者李厌辉委托重庆市万正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下称万正公司)寻找房源,双方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成交后按交易额的1%支付中介费。
去年11月23日,万正公司将李带到九龙坡区埝山苑13号一套住宅看房,李看过后表示认可。万正公司诉称,此后他们多次促成双方交易,但李厌辉均不予理会。后来他们才从房地产主管部门得知,李厌辉已经买下那套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
万正公司认为,李厌辉私自与业主达成交易,已违约,并将他告上法庭。
原来嫌价格偏高
李厌辉大喊冤枉,自己并没有私自勾兑房源业主购房。
原来,埝山苑13号那套住宅的房主委托了包括万正公司在内的两家中介公司代其出售,而李厌辉恰好也找到这两家中介公司。经这两家公司介绍,他被带到同一处住宅看房。事后,李之所以没通过万正公司签约,是因为另一中介公司的交易价要便宜1万元。
李认为,原告没有促成交易,就没理由收中介费。
违约了就要赔钱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原告系经其他中介公司购得房屋,且已向其他公司支付中介费,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居间合同有明确规定,“公司带买房人看过待售房屋后,买房人不得就此房屋通过其他单位交易,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按应收佣金的三倍计算。”该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遂判决被告承担违约金4400余元及诉讼费600余元。
记者陈亮
来源: 2006-07-21 0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