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7月21日讯产妇赵红因行剖宫术后出血不止,子宫被医院切除。医院在事后改动病例,致使医疗鉴定缺乏依据而不能送检。日前,阜阳市中院判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责任,赔偿赵红各项损失计7.2万余元。
2005年2月5日,阜南县三塔镇产妇赵红临产前住进阜南县某医院待产。 经剖宫生产后,赵红流血不止,该院遂为其切除了子宫。出院后,赵红和医院双方对子宫被切除的原因及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事故等问题,发生了争议。随后,赵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得出的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6年3月,原告赵红变更诉讼请求,以医疗过错请求判令被告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3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有关部门鉴定,赵红因子宫次全切除术后,构成九级伤残。被告医院则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但双方对送检材料及范围各执一词,争议很大。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被告医院提供的赵红住院病历有添加内容,且更改致使该病历已不能真实地反映医疗过程的原貌。
由于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最终不能送检和鉴定,认定被告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和后果。日前,阜阳中院依法支持原告赵红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赵红7.2万余元。(石中原、民二飞、陈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