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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美俐隆工艺品(南京)有限公司产品检验台,图中椅子处为邾龙妹晕倒时的地方
本报记者 王伟健摄
7月15日,美俐隆工艺品(南京)有限公司一名18岁女工,工作时突然晕倒,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在死亡证明上写着:“猝死”。
早晨7点上班,3小时后,一条年轻生命逝去
18日中午12点半,邾龙妹的母亲蒋道银从南京市建邺区沙洲医院挂完营养水后回到铁西旅馆。一回房间,她就把装有女儿遗物的红色皮箱抱在胸口,并把脸紧紧地贴在皮箱上。“龙妹啊,妈妈好想你,妈妈要你到怀里来……我喊你,你怎么不答应?”身旁的大儿子邾文才,二儿子邾文军,两位20出头的小伙子在母亲的哭声中,蹲在地上掩面而泣。
从15日上午10点50分获知龙妹死亡的消息开始,蒋道银没吃下一口米饭,几天来只靠挂营养水来维持。二姨蒋道玉告诉记者,这次受刺激后,蒋道银精神几乎崩溃,“她白天哭,晚上哭,谁的话也不听,谁劝她吃饭都没用,一个劲地嚷着要和龙妹一道去”。蒋道银满是皱纹的眼角,不断渗出浑浊的眼泪。
看到记者,蒋道银拿出一个红色相框,里面是邾龙妹的一张照片:一个长相秀气的女孩,穿着蓝白相间的短袖T恤,黑色长裤,脸上微漾笑意。这个家在安徽省无为县仓头镇街道的18岁女孩,于去年10月26日来到美俐隆工艺品(南京)有限公司工作。
“从她早晨7点左右离家上班,到我们在医院见到她之间,不过3个小时,好端端的一个孩子就没有了,这对谁来说都无法接受。”邾龙妹的姨夫季先生说。
死亡证明书上,医生写着:猝死
邾龙妹进入美俐隆工艺品(南京)有限公司后从事品质检验的工作,每天的工作就是对拉丝工人做出来的玻璃工艺半成品进行质量检验。
7月15日,星期六。当天上午9点30分左右,正是工间休息,同是品质检验员的张艳看到邾龙妹脸色不好,便关切地询问她的健康状况。“那天上班前,龙妹才请了3天病假。”张艳来公司一个多月,最近和邾龙妹逐渐熟悉起来。邾龙妹回答说:“没事,只是胸口有点闷。”看到邾龙妹没什么事情,张艳便走开了。
10点左右,张艳突然听到有人大喊“龙妹晕倒了”,跑去一看,只见邾龙妹趴在地上。随后,工人们手忙脚乱地把邾龙妹拉起来。10点30分左右,邾龙妹被送到南京市第一医院。10点48分,医院给110打报警,说明邾龙妹死亡。在死亡证明书上,医生写着“猝死”。有医界人士根据邾龙妹病历中描述的症状判断,她可能患有心脏疾病。
不过对于邾龙妹的死因,家属还是怀疑“过劳死”。据邾龙妹家人介绍,自从去年10月26日龙妹在美俐隆工作以来,她每周除了星期三晚上不加班,星期天休息半天或一天外,每天要工作11个小时左右。二哥邾文军这样描述她妹妹的工作状况:“每天工作11个小时,只多不少。我每次说带她出去玩,她总说厂里要加班。加班太正常了,不加班才是偶然。如果我有本事,一定不会让自己的妹妹来这样的地方打工。”
龙洲派出所民警说:“死因到底是什么,只有等法医鉴定才能知道。”目前,死者家属还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尸检。
一个月加班70小时,家属疑是“过劳死”
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小青路2号的美俐隆工艺品(南京)有限公司为台商独资企业,创办于1996年7月1日,主要生产玻璃工艺品,现有员工200多名。
对于邾龙妹家属所说的“过劳死”,美俐隆工艺品(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蔡顺福并不这样认为。“邾龙妹才休了3天病假,怎么可能存在过度劳累的问题呢?”他说。
但对于加班的现象,蔡顺福并不否认。他说:“我们公司生意一直比较好,前一段时间任务又特别多,因此,出现过工作11个小时的情况。现在,我们也推掉了一些订单,保证工人每天加班时间不超过两个小时。目前公司处于一个转折期,我们想一鼓作气,把效益搞上去。”
邾龙妹的姨夫季先生说,按照《劳动法》规定,工人每日加班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处处长、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延振宁向记者表示:“加班是我们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重点查的违法行为之一。”(下转第20版)
谁为“过劳”者维权
汤啸天
女工邾龙妹是不是过劳死,还有待权威部门作出鉴定。但是,近年来,“过劳死”、“疑似过劳死”事件屡屡发生。
所谓过劳死,就是超过劳动强度的劳累致死。近年来,“过劳死”阴影开始从知识分子渐渐蔓延到其他人群特别是农民工身上,成为一个社会话题。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中的最弱者,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就很容易忽视。
“过劳死”的死因,在医学上很难就某一次超时劳动作出判断。这就好比“3个馒头”的故事,吃完第一个馒头,不饱;吃了第二个馒头,有点饱;直到吃下第三个馒头,才感觉到饱了。“饱”,究竟是第三个馒头导致的,还是一连吃了3个馒头以后才感受到的?答案很明显。没有第三个馒头,你不会饱,而没有前两个馒头,你也不会饱。
工人“过劳死”的具体原因可能很多,总体上说就是长期无可奈何地处于过大的劳动强度之下,最常见的就是超时加班。当超时劳动处于不得不接受的状态时,身体再棒的人也会出现类似金属“疲劳断裂”的结果。
应当说,我国劳动法对劳动时间的规定是明确的。《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现在问题是,超时加班常被称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企业老板遭遇质疑时,也会坦然辩解:“他们是自愿加班的。”
这是一种具有迷惑性的违法借口。所有加班一定会有主张者。比如,正常8小时工作后,雇佣者会许诺付给少量加班费。即便没有,雇员也会有另一种“诱惑”:加班多的人可以在下轮聘用中取得优先地位。在法律上,必须分清超时加班的主张者与响应者。雇佣方作为绝对的强势提出违反劳动法的加班主张;雇员作为绝对的弱势被动接受加班的主张。雇佣方不能以超时加班受到雇员的响应而免除责任。《劳动法》中明确的几处“不得”,都是针对雇佣者的,即使雇员自愿接受超时加班,也不能免除主张者的责任,强迫的超时加班更是违法行为。
工人接受超时加班,基本上都是无可奈何。面临中国劳动力严重过剩这样一个基本现实,能获得一个劳动岗位是解决生存的首要之举。特别是对低技术含量岗位的农民工而言,只有超时加班才能获得略微多一点的工资。你不加班,别人会加班。雇佣方依仗着愿意加班的人很多,很快就会把不愿加班的人排挤出企业。生存权是人的最根本权利,而生存的持续是必须以劳动来支撑的。面对超时加班,维权者的最大困惑是:有没有政治勇气和经济实力冒着“丢饭碗”的风险拒绝超时加班。
劳动者是微薄、分散的个体力量,在劳资关系中天然地处于弱势,根本无法对抗用人单位。劳动者维权的根本出路在于政府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管,而不是靠劳动者个人的努力。比如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使得那些企图通过提高劳动强度、超时加班来获得非法利益的企业有所忌惮,使得他们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高成本。
另一方面,一定要强化工会组织在劳动者维权中的作用。如果工会组织不能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代言人,劳动者就失去了与资方议价、维权的重要平台。
目前,劳动者合法权利受侵害已经不是个别现象。政府一定要挺身而出,为劳动者承担起维权指导的责任。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的本能,雇员对侵害的忍受总是有限度的,失去正确指导的维权容易演变为非法的抗争。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编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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