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深圳7月20日电(记者李桂茹)咪表停车开中国内地之先河的深圳,现在的情况咋样了?最近,记者走访了深圳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被采访的人都流露出对此事的茫然和无奈的情绪。
深圳咪表停车是1997年在全国率先上马的。 项目实施以后,引起了全国的广泛关注,先后约有近百个大、中城市的相关人士前来参观学习。然而,深圳咪表停车是墙里开花墙外香,在本地的非议颇多。
2002年深圳两会期间,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咪表项目存在的问题向两会提交了多项议、提案,内容集中在:咪表停车占用的道路是政府资源,政府资源不应该用于企业盈利;企业没有执法权。咪表停车一度成为媒体竞相报道的焦点。之后不久,管理咪表的公司先后十多次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拆除了2669个车位。
咪表停车矛盾之尖锐,被作为政府重大非讼法律事务处理,载入了2003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年报,其中谈道,“咪表停车一直是市行政管理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形象;市政府决定对原来签订的‘咪表停车管理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根据市政府的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派专人与市财政局、市交管局一道,就咪表停车管理协议的废除,及由此产生的补偿协议和相关权益的回收等问题,与咪表停车管理方高戍达公司进行磋商、谈判”。
据了解,1998年1月8日,深圳市财政局与高戍达集团签订了《关于实施深圳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占道费征收管理的合作项目合同书》,合同期为10年,即1997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合同规定该项目由政府投入30%,高戍达集团投入70%,收费性质定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名称为“车辆临时占道费”。
道路咪表停车管理的“深圳模式”被很多城市采用了,可深圳自己在这方面却越发力不从心。最突出的问题是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说无法可依是指:至今没有出台有关咪表停车切实可行的具体规定。说有法不依是指:关于执法主体问题,早在2003年深圳市人大的一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咪表的执法权交给交警执行,任何单位和企业无权行使执法权。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核定,停车费统一上缴市财政。《条例》明确了咪表停车的执法者应该是交警。
虽然这项立法已经出台3年,但在深圳咪表停车仍然是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企业员工在执法,他们动辄锁车,引起群众的抗拒和投诉。管理咪表的公司也颇有苦衷:“我们不是交警,不可能开罚单,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我们只能锁车。”
执法者是企业人员,制定管理规章的也是企业。咪表管理公司在宣传单上明确写道:“凡未按规定打卡缴费、超时停车、压线停车均属违规行为,我们会予以锁车留置处理。车主除需按收费标准补交停车费外,另需支付处理该行为的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元。”
深圳一位车主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咪表停车每小时停车费是5元,80元相当于16个小时的停车费。这位车主还就此提了一连串的问题:“确定处理费多少的依据是什么?有没有乱收费的成分?谁给企业可以收取这么高处理费的权力?有谁能制约它的行为?”
管理咪表的高戍达公司负责人也认为:有效的管理,必须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政府应该制订出对咪表的管理办法,明确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城市吸取了深圳的经验和教训,在推出咪表停车项目时,及时推出了相关的管理办法,明确了执法主体。
比如广州,咪表项目由企业经营,但执法部门是交管局。广州2001年开始实施咪表停车,当年该市即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这是全国第一个关于咪表停车的管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咪表停车以招投标形式交给企业管理经营,企业管理人员对现场违规停放的车辆进行摄录,然后交给交警部门,对这些车辆进行处罚。
有人由此得出结论:政府缺位是导致深圳咪表停车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关键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