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披露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十年情况
两官法”实施遭遇三重障碍
宁夏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发现,法官法、检察官法在实施中遭遇了三重障碍:“两官”准入门槛高;由于培训经费制约,导致“两官”素质难以提升;因为待遇无保障,导致人才流失严重。
对策
制定可操作的“两官法”实施细则
用法律制度保证“两官”队伍稳定
考虑各地差异科学核定人员编制
新闻快读法制网记者 周崇华
“准入门槛高,培训负担重,一些待遇措施没有落实,‘两官法’实施面临着困难。”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对自治区实施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此次执法检查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官法、检察官法执法检查组开展的,同样的执法检查正在全国多个省(区)进行。据了解,类似的问题在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两官法”在实施中为何会遇到重重难题?有什么样的对策?在深入采访宁夏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后,记者挖掘到了“两官法”颁布10年来鲜为人知的情况。
“一职双考制”加剧招录难度
据统计,目前宁夏各级法院缺编200人,各级检察院缺编171人。2002年以来,补充检察官35人,而因辞职或调离等原因减少的检察官却有140人。4年来全区补充的法官也仅有20人。
由于缺编,宁夏南部山区少数基层法院出现了审理案件时,没有足够的法官组成合议庭的尴尬。
执法检查组给记者分析了其中的原因。
按照现行规定,招录法官、检察官不仅要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还要参加公务员考试。
按照国家人事部的规定,公务员招考按照1:5的比例笔试,1:3的比例面试。宁夏自2002年以来只有358人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如果按照这样的比例,358人中只能招考法官、检察官各12名。
“这种‘一职双考制’给录用法官、检察官带来很大困难。”执法检查组认为。
“此外,‘两官法’明确规定了‘辞退’的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具体规定,导致一些不胜任审判、检察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占编占岗,无法辞退。而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在实行机构改革时,对法官、检察官与地方行政工作人员一样实行一刀切政策,导致一些五十岁左右,有丰富经验的法官、检察官退居二线,造成一方面这部分人长期在编不在岗,另一方面又无法招录新人员的局面。”执法检查组透露的情况,道出了目前法官、检察官队伍现状的深层原因。
“培了不用,用的不培”
在执法检查中,一些基层一线的法官、检察官反映,他们中的很多人多年来没有系统地接受过业务知识培训。
按照目前的有关规定,省级以上的培训范围仅局限于中、基层法、检两院的正副院长(检察长)和部分庭长,这就使得许多处在一线的法官、检察官根本没有机会参加高层次的培训。而参加了高层次培训的领导又很少直接从事实际的审判、检察工作,从而造成“培了不用、用的不培”的现象。
自治区法、检两院虽然成立了培训学院,但受师资、经费、场所等条件制约,至今没有正式运行。已经开展的各种培训,内容上仅仅局限于法律基本知识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先进的审判、检察技能和对法官、检察官职业内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精神等方面的培训却十分欠缺。即便如此,处在基层的法官、检察官由于人均办案量大,且经常加班加点,连这样一些短暂培训的时间也无法保障。而目前的法官、检察官培训一般都采取谁受训谁负担的方法,致使大部分基层法院、检察院在经费使用上先保办案后培训,培训单位无钱支出,个人又无法负担。
有等级之名无等级待遇之实
据执法检查组透露,“两官法”虽然对法官、检察官等级作了规定,但法官、检察官的等级评定了,却没有与其待遇挂钩,升级不升资,只有等级之名而无等级待遇之实。
据有关部门调查,目前在宁夏,大学本科毕业的年轻法官、检察官月平均工资不到1000元;工作30年的法官、检察官月工资也只有1300元左右。一些法官、检察官有病得不到及时救治,小病拖、大病扛,有的甚至牺牲在工作岗位上。
2005年以来,全区法院在职工作人员因各种疾病去世15人,平均年龄不足50岁。2004年,自治区高级法院组织全院干警参加体检,患有心脑血管、肠胃等各种疾病的达三分之一以上。
执法检查组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各种待遇措施没有体现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殊性”。
据介绍,目前对法官、检察官实行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模式,对法官、检察官的考核、奖惩、晋升等没有体现法官、检察官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两官法”关于职级的规定。工资标准与公务员基本相同,职业风险大,没有保险、福利等保障机制,各项从优待警的政策和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颁布细则排除障碍
针对“两官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执法检查组建议,尽快制定“两官法”实施细则,就法官、检察官的待遇问题做出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执法检查组认为,应直接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根据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实行分类管理,改善法官、检察官管理现状,以解决法官、检察官队伍青黄不接的问题。
同时,要加大上下级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协管力度,对法、检两院各级院长、检察长任期,法官和检察官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用法律制度予以明确,保证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稳定。
执法检查组还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法官、检察官编制问题进行调研,根据地域管辖人口数量和办案数量,科学核定法官、检察官编制。(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