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银行保险营销员身份争议案一审宣判
营销员与保险公司无劳动关系
原告已上诉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将使社会保障制度坍塌
法制网记者 辛红
银行保险营销员到底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保险公司需不需要给其“员工”身份并缴纳三险呢?近日,国内首例因银行保险营销员的身份而产生争议的诉讼(法制日报2006年6月8日7版曾报道)一审宣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与营销员有两种管理模式:大多数采取始自于友邦的佣金制营销制度,也就是说营销员自己保障自己,收入全部来源于佣金;另一部分公司采取了员工制管理,营销员有社会保障。因此,在劳动法草案修订期间,双方是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不仅是此案的焦点,也对一百多万营销员今后何去何从产生影响。
法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争议的案由很简单。2005年3月底,小王到美国友邦保险北京分公司应聘银行保险客户经理,双方签订一份《银保客户经理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小王负责为友邦专职从事银行保险工作,辅助银行员工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维护公司在银行的销售体系等。
2005年12月,友邦以小王未完成任务为由,扣发了两个月的工资,小王被迫与友邦签订《离职声明》。刚进公司收取的500元押金,友邦也以离职未满3个月为由拒绝退还。
今年1月,小王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书和其他文件的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的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由,认定双方是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裁决驳回小王的申诉。
今年3月,小王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支付两个月的工资并返还押金,确认公司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违法。
友邦公司认为双方只是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存在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公司向原告支付的并非工资,而是业绩提成,而且原告也不受公司员工手册的约束。
该案6月14日开庭时,法院以涉及友邦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由,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银保客户经理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从合同的内容上看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另外,在《离职声明》中,原告也明确双方所解除的是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原告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掩盖了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小王不服,他说:《银保客户经理合同书》和《离职声明》都是格式条款,要获得这份工作或者要离职时想拿到押金就必须签,不能修改。“如果所有的用人单位都用这个模式去对付劳动者,这公平吗?”
小王的代理人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赵继明律师认为,不管从合同本身还是从双方是否形成事实上的管理关系看,都存在劳动关系。
从合同条款看,银行保险营销员专职为公司服务,并接受公司管理,公司支付报酬,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管理关系是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要件,事实上,小王每天都要到银行网点上班、定期开会、无条件加班等等,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赵继明律师认为,友邦以一款“本合同书和其他文件的任何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来规避劳动关系,就是要达到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可以随意解雇员工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目的,严重违反劳动法。如果每个用人单位都这样,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将会坍塌!
他特别提到,银行保险营销员与普通的人寿保险代理人不同,不能直接代表公司与投保人洽谈、签订保险合同,更不能收取保费,只是代表公司为银行提供服务,因此不是代理关系。
业内人士表示,这并非个案。目前,已有数家保险公司对记者表示很关注此案,小王也已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诉,本网将继续关注。保险营销员法律地位待明确(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