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作鉴定法官提示你
海安法院出台证据提示规则、裁判释明规则
法制网讯丁兴育针对一些当事人因疏于举证败诉,或对法院裁判结果不理解而不服判、不执行判决的情况,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民事案件审判证据公开提示规则》、《民事审判裁判结果释明规则》。
《民事案件审判证据公开提示规则》主要分庭前提示和庭审过程中的提示。庭前提示是指在送达受理案件和应诉通知时,或主审法官接收案件并进行审查后,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当事人作适当提示。
庭审过程中的提示是指,对需要鉴定的事项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主审法官应在举证期限接近届满前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作出必要的说明;如庭审过程中出现需要进行鉴定才能确定案件事实的情形,应及时向各方当事人作出提示;对疑难复杂案件,可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确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提供证据的,或适用简易程序时因一方当事人放弃举证期限提前开庭的,庭审中双方争议的事实需要该当事人举证加以证明,申请延期举证的,一般应予准许。证据提示应当遵循中立的原则,同时说明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并将相关提示记录在卷。证据提示的对象主要针对阅读能力以及举证能力较弱的当事人,或无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审判裁判结果释明规则》分为一般性释明和针对性释明。一般性释明包括: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对当事人在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相关程序等方面提出异议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必要的释明;对于通过裁定或者判决方式结案涉及当事人上诉权利的,案件主审法官应当向当事人交待上诉的权利及上诉应当注意的事项;通过调解、裁定、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存在执行事项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的时间及相关事项。
针对性释明包括:对于判决准许离婚的当事人,应向双方当事人交代在判决生效前不得结婚;对于案件裁判文书送达后,判决生效前当事人又向法院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可通过上诉程序处理;对于矛盾易激化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前,应尽可能将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法律后果充分向该当事人进行释明,防止该当事人接到法律文书后不能接受对其不利的后果,引发恶性事件。释明应当进行书面记录。所有释明不得泄露审判秘密。(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