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岁男孩溺水亡管理者赔16万
法制网讯 潘从武吴亚东8岁男孩龙龙(化名)2005年8月在乌鲁木齐市南湖市民广场人工湖溺水身亡。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南湖市民广场的实际受益者和管理者新疆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龙龙父母16万元。
2005年8月1日,8岁男孩龙龙和几个小伙伴在乌市南湖市民广场人工湖边戏水时不慎落水,虽然龙龙很快被广场工作人员打捞上岸,但湖水还是夺走了龙龙的生命。
处理完龙龙的后事,龙龙的父母将负责管理广场的新疆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22万元。
龙龙父母的辩护律师认为,三被告作为人工湖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没有在湖边安装防护设施,致使龙龙溺水身亡,对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此,有两家被告单位认为,龙龙的父母作为龙龙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新疆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则说,南湖市民广场人工湖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且事发后广场工作人员进行了积极抢救,公司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乌市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疆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实际受益者和管理者,虽然在人工湖危险区域设置了相应的警示标志,但因疏于管理,没能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判令由该公司承担本案的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同时,龙龙的父母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