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看中了一家涂料厂年薪3万的待遇,陈维没有丝毫犹豫,应聘成为该厂生产厂长,没想到的是,后来厂方却将他辞退了,而且一分钱工资也没给。厂方的理由也很多:你犯了“四宗罪”,我就没必要给你钱。
厂长讨要工资
2005年1月1日,因工作需要,涂料厂聘用了陈维作为生产厂长,并与他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 合同约定聘用期限是一年,年薪是3万元,支付方式为每月发放生活费1500元,余额在次年的第一个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签订合同之后,我尽职尽责,可到现在厂里才给了我2000元生活费。”陈维说,更让他难以忍受的是,2005年8月25日,厂方竟单方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后,陈维不服,又将厂方告上了溧水法院。
厂方认为厂长有错
厂方却也有自己的理由。他们认为陈维犯了四项错误,正常生产期间经常迟到、多次旷工;不具备协议中所要求的技术能力,经其管理生产的产品出现次品和劣质品;违反协议泄露企业秘密;2005年8月16日私自离厂未归,要求其回厂却遭到拒绝,致使企业全面停厂至今,遭受了重大损失。
法院判决付钱
溧水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工资的约定为年薪制,按照约定,劳动者应在正常劳动条件、正常工作时间,提供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后,才享受全额的年薪。陈维自从8月26日起就不在厂里上班,不能享受全额的年薪。约定“保证产品合格率达到100%”过于苛刻,于法无据;认为陈维泄露商业秘密没有证据,法院不予认定。判决涂料厂支付陈维工资15955元。(以上人物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