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艾红霞、通讯员、赵婷、报道:提要:房子卖掉了,家里却起了内讧,夫妻对簿公堂,声称配偶私自卖房,要求法院确认卖房合同无效,这是怎么回事呢?恋人在婚前共同买房、装修,但因为种种原因没能牵手进入婚姻殿堂,两个曾经相爱的人不顾往日的情分,盘算着如何将房子据为己有……近年来,随着房价的变化,越来越多的房子官司和纠纷出现在我们的生活里———
为房子:妻告夫、姐告弟……
房价变化催生悔售官司
昨日,38岁的刘女士和丈夫一起来到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夫妇俩决定请律师替自己讨公道。 “二手房都住了四年了,房主当时拖着不办过户,现在提出要我们加6万元钱才去办过户,我们没同意,对方就说不卖了,要我们退房。”刘女士说这话时,气得有些发抖。4年前,生意人刘女士和丈夫在武昌看中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双方谈妥10万元成交,夫妻俩与房子的男主人周先生签了合同后,刘女士支付了8万元房款。双方约定,两家人找个宽裕点的时间,一起去办理过户手续,再将余款交清。此后,夫妇俩忙于生意,疏于和周先生联系,而周先生也好像不急于过户。慢慢地,房价开始看涨,夫妇俩觉得夜长梦多,但多次和周先生联系,对方总是没空。去年,周先生找到刘女士:“房子不卖了,我到银行问过利息,一起全退给你们。”“我们签有合同,哪能说不卖就不卖?”夫妇俩断然拒绝,此后双方多次商谈,但都不欢而散。“我们的合同在四年前就签了,法律应该支持我们吧。”夫妇俩问律师,看怎样才能不加钱并顺利办理过户手续。其实,类似的房产纠纷,早在武汉房价经历第一波上涨的2004年,就曾在多家法院出现过,而这一年也是此类官司相继冒头的一年。江梅和江强是姐弟俩,2004年6月,江梅将弟弟告上汉阳区法院,理由是弟弟在借用自己的房子时,与人串通背着自己将房子卖掉,她将弟弟和买房者一同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售房行为无效。被姐姐推上被告席后,江强很平静。但买房者吴先生却异常激动:“串通?不知是谁和谁串通。”吴先生称,早在2002年6月,他和妻子通过江强所贴的卖房启事,联系看房之后,谈妥5.5万元的成交价,并支付了1万元的定金,当月底,等江梅、江强将房子打扫干净后,夫妇俩给付了部分房款,并搬进了新家。“因为江梅只拥有房子60%产权,2003年4月底,我、妻子和江梅等人一起到银行,替江梅交清了该房另外40%产权的购房款,房款全部交清后,有关部门即为江梅办理两证,我们就等着江梅拿到两证后去办过户手续。”结果,吴先生夫妇等来的却是法院的传票。夫妻俩当即提出反诉:“江梅说她不知道卖房之事是假,反悔倒是真。”汉阳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吴先生在帮江梅代缴40%产权购房款时,江梅在场,其行为表明其已接受弟弟与吴先生订立的卖房协议,故驳回江梅的诉请,并判令其承担此案共计4000余元的诉讼费。“房产官司一直是个热门,随着房价上涨,此类案例有增无减,有些房主趁2004年房价涨时将房子售出,已经赚了一笔了,后来眼见房价持续上涨,又心有不甘地到法院打‘悔售官司’”,武汉市、区两级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总结,“归根结底一句话,都是变化的房价在惹祸。”一些二手房买主与悔售房主过招后,以自己的教训提醒其他买主:“买二手房一定要多个心眼,买房前要摸清谁是真正的房主,然后让房主夫妻俩在合同上共同签字,以免日后发生类似纠纷。”
爱情不在了,共有的房子怎么办?
情侣分手争夺“爱巢”
30岁的钟倩与前男友余利军也在为房子烦心。房子是为结婚准备的,但是房子买了,两人的感情却没了。1999年,钟倩经人介绍与余利军相识,经历了花前月下的卿卿我我、山盟海誓之后,两人决定在武汉安家。钟倩说,2002年买房时,两人以余利军的名字登记,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套价值23万余元的房子。次年,两人如期领取房子钥匙,并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婚前的一切准备就绪后,钟倩得到一个出国学习的机会,钟倩出国后,余利军一直苦盼恋人归来。2004年初,钟倩回国后提出分手,见已经没有回旋的余地,余利军没有强求。但是分手好办,已经入住的房子怎么办呢?当初以每平方米2100元购买的房子,现在每平方米涨了好几百元钱,两人心里都明白:这套房子让两人发了笔“小财”,而且房子地处便利,以后肯定还会升值,房子怎么分割,两人一时僵持不下。两人初拟了对房屋的处置协议后,余利军离开爱巢。此后,已分手的两人不得不为分割房屋保持比较密切的联系,但越谈越觉得棘手:各为房子出了多少钱?两人都认为自己出得多些,应拿增值部分的“大头”;房子升值了,但到底升值了多少?有心要房的一方称房子还远没涨到每平方米3000元,另一方坚持房子涨幅远不止这些……在律师面前,钟倩不止一次抱怨:“出资购买的房子升值本是件令人欣喜的事情,可我们现在斤斤计较,以后朋友都做不成了,早知如此,当初就不该买房子。”去年10月,余利军向武汉市一家区级法院递交起诉状,以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由,要求钟倩家人腾退房屋。在法庭上,钟倩说房产证上虽然是余利军的名字,但自己也有出资,并提供了双方分手后对房屋的处置协议,但余利军干脆否认钟倩出资购房,称钟倩只是在房屋装修时出过钱,他愿意掏一半的装修钱给钟倩,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房价上涨后,买了房没结成婚的扯不清,而买房结了婚的也一样扯不清。”湖北省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贺红春就曾代理过这样的官司:男女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想着马上就是一家人,房产证上所有权人只填了男方一人的名字,结婚后,房屋增值,男方将房屋出卖,并将房款据为己有。离婚时,双方最大的分歧来自这套已卖掉的房子,女方要求平分售房款,男方认为房屋是婚前财产,且没有女方的名字,属于他个人所有。后来,女方提供了购房时出资的证据,男方又提出只给女方出资购房的本金和利息,不支付房屋增值部分。法官认定购房时女方有出资,理应获得相应比例的售房款。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贺红春说,目前,先买房后结婚的现象逐渐增加。在买房时,双方考虑到即将结婚,所以有时对房产证上产权人是写一人还是二人并不重视,但这往往为未来的婚姻埋下隐患。因为婚前买房,出资的一方有权要求在房产证上载明自己是权利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是双方出资但只有一方姓名,则已经出资但未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将会在房屋的处分、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在实践中很难证明自己曾经出资。贺律师说,如果男女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最好是双方共同作为购买人,且用文字约定各自出资购买的份额及还款份额。
有心“赞助”儿女买房,又怕孩子以后吃亏父母让儿女打借条
年轻人购房往往需要父母“赞助”,面对孩子的困境,父母有心帮助,但又担心子女婚姻万一破裂,那自己“赞助”的钱会不会被当作共同财产分割呢?许多父母为儿女买房心存疑虑。上月,偷偷到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咨询的周女士就遇到这样的困惑。周女士是一名中学教师,已经退休。去年,宝贝儿子结婚,两老也算完成了一桩大事,可是紧接着,周女士的心病就来了,儿子婚后一直嘀咕着早点买房搬出去。考虑到家里多了一个人也确实有点挤,周女士和老伴商量,准备拿14万元给儿子,让儿子先付首期款,但看到现在不少年轻人为点小事就闹分手,她又怕媳妇与儿子不能相守一辈子,“如果儿媳闹离婚,这笔首期款不是也要被平分吗?”郭伟律师建议,如果周女士对儿子购房的“资助”属于借款性质,最好让其写一张借条;如果“资助”仅属于赠予儿子一方,那就最好签署赠予合同,并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手续。无论哪一种性质,对于周女士支付的首期款都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并留下证据,避免现金交付致使空口无凭。其实,拿父母的钱买房,同样也困扰着做儿女的。32岁的王女士至今都在为此后悔。前年,王女士的父亲在武昌某小区看中了一套房子,准备与开发商签合同时,年近六旬的王父得知以自己的名字买房的话,可能因年龄问题无法在银行办贷款,老人就和刚结婚的女儿商量以女儿的名义买房。与开发商签合同当天,王父让王女士一人前去签了合同,一年后,王女士的婚姻遭遇瓦解,离婚时,王女士的丈夫提出要分房产:“这是我们婚后买的房子,现在房价又涨了不少,应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王女士气得脸色发白,她向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胜武咨询时,吴律师告诉她:“房产证上写的是你的名字,尽管购房款是你的父亲所出,但你父亲的行为也视同一种赠予行为,情形对你不利。”今年2月,此案经法院调解,王女士最终同意给丈夫2万元钱。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伟说,拿父母的钱买房,一旦分手涉及到财产分割,可能搭上父母一辈子的辛苦钱,如何保证父母的权益呢?郭律师说,按照新修订的《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父母在儿女婚后资助儿女买房,碍于情面不好意思通过打借条或是赠予的方式,还可以考虑在办房产证时,建议小辈们约定好男女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约定份额。”
房子值钱了,儿子打起歪主意太婆无奈“不认”儿
李太婆今年62岁,家住硚口区,提起李太婆,街坊们无不摇头:“这么好的人,怎么这么苦的命。”李太婆命苦,和儿子不无关系。李太婆共有三个儿女,两个女儿出嫁后,她和小儿子住在一起,儿子自从没有工作后,就整天和街上的混混在一起游荡,不知道什么时候染上了毒瘾。“吸毒的人满口谎话,我儿子也不例外。”李太婆说,儿子染上毒瘾后,想方设法从媳妇手里骗钱买毒品,骗不到钱就变卖家里值钱的东西,有年夏天竟趁家里没人,将电风扇拿出去换了十几块钱。“刚开始,他姐姐还有心拉他一把。”李太婆说,儿子太不争气了,几次戒毒又几次复吸,媳妇伤了心,两个姐姐也不想再管他了。后来,媳妇和儿子离了婚,没人管束后,儿子变本加厉,甚至开始打起房子的主意。“房子总共只有40多平方米,是两个女儿凑钱给我买的,儿子近来老问我房产证在哪里。我问他找房产证干什么,他又不说。”李太婆说,现在房子涨了,这个小房子估计还值点钱,让不争气的儿子惦记在心了。“要是只有我一个,我就由得他去折腾算了,关键我还有个孙子,我得为孙子留点值钱的东西吧。”上月,李太婆辗转向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的郭伟律师咨询,她想知道怎样和儿子脱离关系,省得总担心儿子有天从家里翻出房产证,拿出去变卖。郭律师告诉太婆,太婆的想法不现实,法律是不认可母子脱离关系的,“其实,太婆也无需过多担心,因为就算她的儿子拿到了房产证,其转卖和抵押时,都必须经过房主的同意,不过法律上还有一种表见代理,就是别人认为李太婆的儿子有权代表李太婆行使一些权利,所以李太婆在收好房产证的同时,还可向街坊表露出只有自己才能对房子进行处置、儿子是无权处置房产的,这样日后起纠纷,太婆也很容易找到证人。”“房屋纠纷一直是热点问题,而房价变化,让围绕房子所发生的各种纠纷更是层出不穷。”湖北省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郭伟律师说,目前,因为房价上涨,有些家庭成员合伙买房,出资人在出资时最好对房产份额进行约定,在办证之时,将房产办在他们共有名下,这样双方对房子处于一种共有的状况,一方处置房产需经共有方的同意,预防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文中人物除律师外,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