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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北京修订175项预案迎汛 手机短信加入预警行列
是维权之战还是反垄断之争?——河北一气象短信运营商遭封杀引发的争论
新华网石家庄7月21日电(记者 张涛)连日来,河北省11个地市气象局以未经授权转抄天气预报为由,纷纷向一家气象短信运营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这家公司反过来指责气象部门实施信息垄断,有意将其“挤”出市场而扶持自己的公司。
这一事件引发专家质疑:究竟是一场气象部门整顿天气预报违法传播市场的维权之战,还是破除信息垄断的抗争?
接踵而至的11次处罚
一早醒来,先看看手机短信中当日天气怎么样,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生活习惯。
人人都离不开的天气预报,如何保证信息传播的可靠性和便利?中国气象局颁布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规定:“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气象预报,并注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其他媒体需刊播气象预报的,应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
然而,去年初以来,石家庄佳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未经河北气象部门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从中央气象台问天网上转抄天气预报,在河北省11个地市开展手机短信业务。这些地市气象部门则按规定,对这家公司分别作出3万至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河北省气象局法规处处长李立宪说,尽管天气预报传播已充分平民化,但一些重大灾害信息,如不按规定渠道取得、传播,很容易造成天气预报失实,后果严重。
“佳诚公司虽然有资质,也未被发现传播失实信息,但传播方式存在重大隐患。”李立宪说。
运营商:违规是“逼良为娼”
对于一次次处罚,佳诚公司负责人罗忠华表示有一肚子“苦水”,认为违规是被气象部门逼出来的。他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2002年3月,佳诚公司曾与河北省专业气象台签订一份《关于合作开展手机气象信息点播业务的协议》。协议规定:河北省专业气象台向佳诚公司提供气象信息,佳诚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向订制用户发送该信息,双方按约定好的比例分成。2003年,河北省专业气象台的上级单位河北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也想进入气象信息短信运营领域,由于他们此时一无技术,二无电信增值业务资质,便与佳诚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营维护委托协议》。按照这一协议,河北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向手机客户发送气象信息时使用佳诚公司的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每月支付运营维护费100元。当年,河北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取得手机短信运营资质。
2004年,中国气象局颁布《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河北省专业气象台向佳诚公司发出一份告知函:“原先与佳诚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不符合现在刊播管理办法中关于‘应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的规定,省专业气象台不具备签约资格。”
直到这时,罗忠华才搞清楚省气象局的内部机构分工:河北省气象台是发布天气预报的事业单位,而专业气象台是从那里分离出来专门搞有偿信息服务的一个实体,隶属于河北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
罗忠华说,合作协议不规范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他多次去找河北省气象台以及省气象局有关领导,要求重新签订刊播协议,并按规定拿出一部分收入用于支持气象事业,但是被拒绝了。去年初,佳诚公司接到了河北省气象局发来的停止传播气象信息的通知,由于放弃气象短信业务损失太大,这才从网上转抄天气预报。
“气象烽火”背后的利益之争
气象部门为什么拒绝与佳诚公司签订刊播协议?河北省气象局法规处处长李立宪说,这主要是佳诚公司不诚信造成的,当初与省专业气象台合作时有意瞒报收入,减少了气象部门分成。气象信息作为气象部门的科技成果,他们有权选择运营商签订刊播协议。
据了解,气象短信业务蕴藏的利益是很大的,以曾拥有十几万用户的佳诚公司为例,每月收取每个用户服务费2元,其中1元给移动公司,剩下1元与省专业气象台分成。因为完全是播发现成的气象信息,操作成本很低,一个人、一台电脑就能完成。
罗忠华说,如果仅仅是因为收入分配问题产生分歧好办,气象部门可以派人监督账目,只要让继续干,什么条件都答应。可事实上,气象部门就是想把他们“挤”出市场。
与佳诚公司类似,在河北开展气象短信业务的北京维艾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佛思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也因采取从网上转抄天气预报的方式,被同时责令停止传播气象信息,用户都被河北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收购。两家公司的负责人说,开展业务都是在2004年《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颁布以前,如果气象部门从规范市场的角度出发,应该互相签订刊播协议,并加强监管,但我们的要求被拒绝了。这背后有说不清的利益关系。
对此,河北省气象局法规处处长李立宪的解释是:气象信息作为一种特殊信息,其传播不能无限制放开,运营商太多了就容易乱。
至此,河北省只保留河北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一家合法气象短信运营商。
限制竞争不利于公众获取低廉气象信息
从50多年前被打上“机密”标签“内部掌握”,到今天以“无微不至,无所不在”为宗旨,气象信息的传播经历了巨大的变迁。《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还鼓励媒体积极刊播气象预报。气象部门限制竞争到底合理不合理?
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肖辉教授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及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这样的思想在最近提请人大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中也充分体现:任何部门不能把公共资源部门化、利益化,更不能通过设立直属企业的方式排斥其他经营主体,干预、禁止其他竞争者介入。
肖辉说,在气象信息传播过程中,如果允许多家运营商竞争,有利于公众获取低廉气象信息。气象主管部门应加强事后监管,而不是事前限制。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李刚认为,在气象预报由气象台站独家发布的前提下,《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规定传播者必须与气象台站签订协议,这样传播者没有其他气象信息来源的选择权,实质上便赋予了气象台站限制传播者身份、垄断传播信息经营权的权力,使得签订协议这种看似双方合意、平等自愿的民事行为成了气象部门单方说了算的局面。
他建议,在规定传播者与气象台站签订协议的同时,还应补充:“在传播者具有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气象台站无权拒绝签订协议。”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济东说,气象信息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气象法并没有赋予气象部门对其享有所有权,政府部门有责任通过各种手段保证气象信息准确、快捷地传播出去,任何部门不应借此收费、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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