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本报记者 韶静 报道
国有产权转让取得的收入该如何管理?如何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昨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江苏省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级国有产权转让,都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挂牌交易。 任何部门或单位必须将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凡发生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等行为的,将被处罚。
《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实施产权转让的单位分别填制省级收入缴款书,自产权转让合同规定的转让价款支付时限起十日内缴入省级国库。省级企事业单位清算净收益属国有资本享有的部分,以及省级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清产核资等过程中经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处置净收益,依照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执行。省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经省财政厅确认入库后,产权交易机构方可出具产权转让交易确认书,有关部门根据成交确认书办理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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