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年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通过法院诉讼,受害人在起诉机动车辆所有人时都会把承保三责险的保险公司告上被告席,但在诉讼请求中受害人一般都会剔除肇事方前期已垫付的医药费。法院因受害人未起诉该部分内容,故在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未将医药费包含在内,而是采取另案处理,由肇事方去保险公司理赔。 由于法院处理医疗费时一般依据医药费单据,而保险公司理赔时还要剔除不在医保范围内用药,还要依据该车出险理赔次数进行打折,故肇事方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困难重重,严重影响了肇事方在事故发生时垫府医疗费用的积极性。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在于交通强制险未正式出台前,现行的三责险视为强制险,故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承担责任,依据江苏省高级法院的规定,2006年4月1日以后法院受理的一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保险公司在5万元范围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但在肇事方去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按商业保险进行赔付,故存在法律冲突,有冲突就有利益不均衡。
南京一汽车部件制造公司的小型货车于2004年6月24日在常州市外环路五星桥西匝路口与骑自行车逆行的打工者马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常公交(钟)字(2004)第S1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马某负主要责任。该公司为住院的马某垫付了7000多元的医药费,但马某却自动出院,不知所终。
该公司在2004年5月21日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投保了20万元的三责险。
由于事故发生近两年多,马某自动出院已近2年,且无音信,故该公司近日持医药费单据到保险公司理赔。理赔人员答复,先扣除不在医保范围内用药近一千元,既然被保险车辆负次责,在有不计免赔附加险前提下,赔偿30%即1800元左右。该公司咨询律师,律师建议告保险公司,理由是该三责险是2004年5月1日后投保的,应视为强制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额范围对事故的损失直接赔偿给受害人。在2006年4月1日以后的新受理的案子,保险公司在5万元以内直接赔偿,超出5万元部分由肇事方赔偿后再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理赔。由于该公司垫付的医药费在5万元之内,故保险公司应按强制险理赔而不应按商业险理赔。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望的时候,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近日本所律师开始整理证据材料,拟代理该公司起诉。
最后特别提醒:如果保险公司已承担了5万元或以上的责任时,对肇事方理赔时按保险合同即商业险来理赔是正确的。如果总损失在5万元之内,而按商业险理赔时被扣的数额大时,肇事方可考虑通过诉讼来维持利益的均衡。
杨永华,中文和法律双学历,江苏南京众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主任,白下区政协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风监督员。从事律师职业十多年。办理过数百件各种类型诉讼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近期担任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诉讼代理人。近年来带领所内律师致力于中小型企业(公司)的法律服务,并形成该所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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