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 胡勇谋 通讯员 龚明实习生张治)风之夜,洪山区一辆中巴车撞死人后逃逸,3月初,本报一版连续报道此事。昨日,江某、陈明犯交通肇事罪,童小鹏犯窝藏罪,均被洪山法院一审判处拘役半年。 据了解,陈明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朱涛家人11万元,赔偿伤者侯明1.5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月27日晚9时许,陈明驾驶19座中巴车,沿107国道武汉段由北向南行驶。在武汉科技大学路段,陈明明知江某无驾照,仍将车交其驾驶。在洪山区红霞村委会门前,江某将行人朱涛、侯明撞倒,驾车逃逸。朱涛被拖挂在该车底部,后被甩落于回民公墓路口处,其尸体于当日晚9时许被人发现。当晚,坐在车上的童小鹏明知江某驾车肇事,仍将其房子提供给江、陈藏匿。
江某、陈明后主动投案,江某在归案后协助警方将童小鹏抓获。交警认定:江某、陈明共同承担此事故全责。
法院认为,江、陈系自首,可减轻处罚,且江某在犯罪时未满18岁,归案后有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陈明的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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