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7月21日电(记者于力 李颖帅)辽宁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日前开庭宣判,杜玉宏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赔偿辽宁省通讯公司兴城市分公司经济损失3388元。
2006年5月11日19时许,辽宁省兴城市南大乡柴屯村村民杜玉宏驾驶翻斗车行至兴城市沙后所镇石屯路段时,因翻斗未放下,将辽宁省通讯公司兴城分公司的通讯光缆剐断,电线杆折断时将路边行人张某砸伤。张某被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杜玉宏致使被害单位为修复电信线路设施花费3388元,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
辽宁省通讯公司兴城分公司随后向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申请。兴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杜玉宏因交通肇事损坏了通讯设备,其行为已对国家财产构成民事侵权,且杜玉宏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兴城市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上述判决。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在辽宁省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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