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出台《食品安全条例》隐患食品必须紧急召回
立法风标
法制网广州7月21日电记者邓新建记者今天从广东省有关部门获悉,作为今年广东立法工作重头戏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广泛调研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目前已经完成了第七稿,下一步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后提交广东省人民政府审议。 据悉,该《条例草案》专门对召回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草案》在起草前确立了五项原则,其中包括对食品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管,从田头管到餐桌;对食品安全,政府要负总责;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强调食品安全控制分工的同时也注重社会协作共同应对等。
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中专门列出一节,对食品召回作出了规定:无论是食品生产者,还是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记录召回情况,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召回的相关费用由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承担;监管部门在监督的同时,要向社会发布召回行动的相关信息。
同时,结合广东省食品安全的特点,针对广东省食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草案》还对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检测、分析、评估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度体系,以及加强法律责任,增强对违法犯罪的震慑力等方面,作出了专门规定。(责任编辑:杨凯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