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人员不得违规出租物业
福永街道在深圳首推物业管理新办法
晶报讯(记者游细平通讯员喻敏)近日,宝安区福永街道决定,对街道党员、干部、机关事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私人物业租赁实施监管,对违反此规定的党员将给予党纪处分,此举在深圳尚属首次。
近日,福永街道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对福永街道党员、干部、机关事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私人物业租赁实施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规定,其监督的对象是全街道党员干部、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教育卫生系统的工作人员等。对严禁出租的物业,《意见》做了严格的规定: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无房屋权利证明的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物业将一律禁止出租。业主不得将物业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每栋楼房居住人数超过30人的必须聘请一名“楼管员”进行管理。
福永街道对违反此《意见》的人员制定了很严厉的处罚措施,党政机关、事企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含聘用)的,按违反情节轻重,扣发半年以上奖金,年终不得评优评先,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理。凡是共产党员违反本《意见》的,由街道党工委在全街道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