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
新报讯记者张北某证券公司一营业部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将50万元公款存进私家账户,作为女儿出国留学的资金证明。日前,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3年6月11日,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某证券公司一营业部经理的职务之便,私自决定将证券公司自有资金60万余元转存入妻子的账户用于炒股。 次年5月,陈某才把这笔钱及利息部分归还公司。
2003年12月,陈某擅自将公司的50万元取出,以女儿的名义存入银行,作为其出国留学的资金证明。直到2004年11月,他才把这笔钱及利息部分归还单位。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陈某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说,划入妻子账户炒股的60万元是“正常的借用”,而非挪用。他说,那60万元本来就是借给营业部客户炒股用的,况且动用这笔钱时,经过营业部副经理审核,也支付了融资收入。至于把公司的50万元作为女儿的出国资金证明,也是与营业部副经理商量后决定的。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陈某是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经理,具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身份,在工作中具有监管资金划转及控制资金运作的职责权限。陈某正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决定将本单位自有资金50万元取出,供其女儿作为资金担保证明使用,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最终,法院认为陈某的辩解意见不成立,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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