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惠
新报讯见习记者李国惠做了鸡眼消磨、足部畸形矫正手术后,患者自感双脚负重和行走等功能出现障碍。在得出“此病历不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医院向患者提供11000元,患者不得再生事端。 患者去别家医院继续治疗一段时间后,病情并未好转,故诉请法院撤销协议,并要求该医院赔偿医疗费2万余元及继续治疗的费用。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患者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患者张丽(化名)因出现足部畸形和鸡眼,于2003年11月入住天津河北北洋医院处诊治。3天后,在局麻下做了鸡眼消磨及矫正足部畸形的手术,一周后出院。之后张丽自感不适,与北洋医院交涉,经双方协商到河北区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得出结论为“本病历不属于医疗事故”。对于这个鉴定结论,张丽和北洋医院都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
2005年6月7日,张丽和北洋医院签订书面协议:张丽现在为下岗职工,生活比较困难,北洋医院是教会医院,本着仁爱救助精神,向张丽提供仁爱救助款11000元(其中含医疗鉴定费3000元);协议生效之日,张丽不得再生事端,如再生事端,北洋医院将保留追回救助款等权利并诉诸法律。
然而张丽病情并未见好转,还要去别家医院继续治疗,故起诉要求北洋医院赔偿医疗费21386元及继续治疗的费用。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丽的诉讼请求。
张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撤销她与北洋医院签订的书面协议,判令北洋医院赔偿医疗费用21386元及继续治疗的费用,并申请重新进行医疗鉴定。
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双方达成的协议是不是应当被撤销?张丽的病情是不是应当被重新鉴定?
二审法院认为,张丽目前的病症情况,已经经过天津市河北区医学会进行鉴定,且该鉴定结论尾部已经明示,可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委托单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因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本院不能考虑再次进行鉴定。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在医学会对张丽的病情进行鉴定之后,张丽对自己的病情结果已经十分清楚的情况下而为的,因此对张丽提出因对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而要求申请撤销的请求权,不予认定。故根据相关法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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