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2日,都某携带一岁左右的女儿购物时,女儿头部被商场员工搬运的货物撞击,引起小宝宝惊恐半月。近日,法院判小宝宝获得精神抚慰金2000元。
据都某称,2006年1月2日,她携一岁左右的女儿在珠海市凤凰路扬名广场购物时,该公司员工搬运货物不注意安全,致使硬物撞击到小宝宝头部。 小宝宝自受此伤害和惊吓后,整天难以入睡,睡梦中常常惊醒,并出现烦躁,哭闹,发育迟缓,脸色苍白等症状,一直持续半月之久,给一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上和肉体上的伤害,因此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并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
但是扬名广场答辩称,在造成顾客发生被撞事件后,公司立刻带原告去妇幼保健院做了磁共振的检查,第二天也做了检查,并承担了所有的费用,还打算登门看望原告,因此在此次事件中尽了相关的义务。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愿赔偿原告相关的医疗费用,但是不应赔偿精神损失费。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一个公共、开放的购物场所,理应为原告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由于被告员工的疏忽,给原告带来不必要的伤害,被告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因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了身体上的损害,所以赔偿方式主要是经济补偿,不用给予书面赔礼道歉。本次事故也给婴儿的父母和亲人在精神上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可喜的是婴儿已逐渐康复,故法院酌情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综上所述,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广东天河城百货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扬名广场支付医药费99.2元和工商查询费60元,并支付2000元人民币作为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