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由浙江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曾为媒体广为报道的“浙江留学偷渡第一案”,在经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由检方正式起诉,并于日前在浙江省瑞安市法院公开庭审。法庭上,被控为本案主犯的“复旦女高材生”李英由她的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这让因为相关报道而关心和熟悉此案的受众多少有些惊异——案件中的“女主角”究竟是否“犯案”,是“有罪还是无罪”?在法官最终定槌前,仍然是未决的“悬疑”。
《民主与法制时报》陈默发自上海
“版本一”:故事——“复旦女高材生+文盲村主任”
此案最初公之于世,缘于去年12月中旬浙江省内某报题为《复旦女高材生+文盲村主任犯下浙江“留学偷渡”第一案》的一篇报道。此前的几天,省厅挂牌的此案刚刚告破。
将最初公开报道的案情称作“故事版”,是因为媒体的报道不同于司法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为了表达和接受的需要更接近于一种“故事化”的叙述,且被多方转载在受众中流传甚广。
文中介绍“犯案”的女主角叫李英,上海人,28岁,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贸易专业。但案件所展现的李英的资料显然不止这些。她是一个典型的都市白领,是一个两岁女孩的母亲。她从事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有职业资质,案发前在一家国际信息咨询公司任德国部经理,家境宽裕,无不良记录。她所供职的公司经合法注册,经营范围含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持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男主角叫胡志荣,50出头的他是瑞安当地的农民,文章说他还当过6年的村主任,“尽管他还不能把自己的名字写端正”。
这篇最初的报道把两位“主角”的“犯案”,戏称为“来自名牌大学的智力因素与乡土经验相结合”的产物,“他们以出国留学为名,多次组织瑞安、文成、瓯海等地非法出境人员86人,涉案金额630多万元”。
本案的案发是由于“知情人”的举报,说胡以出国留学名义组织偷渡。胡归案后供认,他有亲戚想去意大利投靠亲友,但出不了国,就找到同案的罗爱谦,而罗爱谦的两个孩子留学日本,就是李英办理的,罗爱谦和她丈夫罗国波(也为同案被告人)与李英相熟。
报道所披露的犯罪事实是:“去年(2004年)8月,罗国波带胡志荣到上海找李英,说温州很多人想到意大利、法国、西班牙打工,问能否办理去意大利签证,李满口答应。”(但这一说法后来在法庭上不仅遭李英的否认,也被胡当庭否认,胡的庭供说找李英是办理留学,没说过出国打工。)在得到一个去德国短期培训的留学项目后,李便通知胡,在确定人选并经培训办妥手续后,第一批赴德人员共15人于2004年12月14日出国。但这些人“在德国某学校约半个月后,均被他们在国外的亲戚或朋友接到意大利等国”。
在该报道的行文中不难发现,警方显然注意到了此案与以往通常意义上的偷渡案的不同之处,这也为日后的争论留下了“伏笔”。警方说:“与以往偷渡案不同的是,这次偷渡都是以看似合法的手段进行的。”警方所称的“看似合法”指的是这批学生从中国出境及在德国入境的手续、程序皆合法。而通常意义上偷渡是指人员的出入境为非法。但警方认定,所谓的“合法”其实是个“幌子”。
报道还对两位“主角”的所得做了“估算”。文章披露:“据称,胡志荣共介绍40人(不包括第三批),其中‘赚取’的中介费就高达60多万元。而李英和她的‘上家’赚取的非法利润更为可观。”“从警方掌握的材料看,每个偷渡人员交付的费用为11.5万元至13.5万元”,而“据李英供认,他们组织一个人去德国的费用是5万元左右。以此算来,除去给北京的上家,单是成功偷渡48人,已经让李英的口袋里塞进上百万元了。”
报道所涉的以上案情信息应该来自警方,因为文章交代说,“自信和镇静”的李英对报道案件的记者说“我不接受采访,我有权拒绝接受采访”。但报道披露的信息与警方材料中的表述仍不尽一致,李英的辩护人指出,警方的起诉意见书确认查明,李英从中介服务中获得公司给予的酬金为11万元,而非“上百万元”。
“版本二”:控罪——“留学偷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
在相关报道见报后不久,警方于去年12月20日将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特殊,案件被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今年5月5日,警方再次移送,6月15日,瑞安检察院向瑞安法院提交起诉书。由此,已传播甚广的“留学偷渡第一案”便有了第二个“版本”——正式提出控罪的法律文书版。
被控有罪的同案被告人有5人,除了前述的李英、胡志荣、罗爱谦、罗国波外,还有瑞安本地的农民胡香莲。起诉书查明并据以控罪的事实是:
2004年8月,胡志荣欲组织人员前往西欧国家打工,通过罗爱谦、罗国波认识李英。同年10月,李英伙同谯书(德国学校在华招生的代表,起诉书注明另案处理)来到瑞安,在罗爱谦、罗国波的撮合下,对胡志荣组织的欲往西欧国家打工的人员进行面试、挑选和培训。同年12月14日,李英等以赴德国进行短期培训的名义将首批共15人从上海浦东机场包送出境。胡志荣将其收取的每人12万元包送费中的100万元给了李英,而罗两人则将其所收10万元中的8万元给了李英。
2005年1月,胡志荣又组织一批欲出国打工的人员30人,李英、谯书对其进行了培训,罗爱谦则另行介绍了2人。同年7月8日,李英等仍以赴德留学名义在首都机场将这32人亲自包送出境。胡志荣收取了每人13万元的包送费用,其中的345万元给了李英,罗爱谦则将其收取的12.4万元给了李英。胡香莲向胡志荣介绍了出国人员,并协助胡志荣收取费用。
2005年8月,胡志荣又伙同他人组织出国打工人员37人,收取31万元及1000欧元的定金,后因案发出境未果。
检察机关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李英、胡志荣系主犯,其余被告人为从犯。起诉书例举的犯罪证据主要是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因为对案件事实作了高度概括,起诉书和前一“版本”披露的案情相比,显得十分简约。但随着庭审开始,更多的事实和细节伴随控辩双方的交锋以更丰满的形态逐步呈现并展开。
“版本三”:辩护——留学中介≠组织偷渡
今年7月5日,浙江瑞安法院,轰动一时的“留学偷渡第一案”公开庭审。
受托担任“主犯”李英辩护人的,是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律师和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薛建东律师。
让关心此案的一般公众颇有些意外的是,两位律师当庭为李英作了无罪辩护,并从证据的角度对全案的偷渡事实全面否定。
其实,对于辩方的此举,警检机关均有心理准备。早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已经依法介入。“我们先后八次会见李英,作了必要的调查。”陈有西律师说,“在侦查阶段,就已经向警检机关提出李英无罪的律师意见书,向省厅和温州市局提出慎重处理的建议。”
陈有西律师是浙江知名律师,他还在全国律协担任宪法和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一职,是多家法律教学机构的特聘教授。在法庭上,他围绕偷渡犯罪的构成要件、域外行为的法律管辖以及本案的证据认定和留学中介机构及其业者的法律责任界分等诸多方面,发表了一份洋洋两万余言的辩护意见,就“留学偷渡第一案”向法庭呈现了一个全新的无罪“版本”。限于篇幅,并为便于叙述,本文择其精要。
辩护意见说:“指控本案偷渡,全案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没有,无任何证据证明本案发生了偷渡的实际犯罪后果。”
律师论证说,本案指控的偷渡,是指第一批赴德人员有人去了意大利,犯罪行为发生在德意边境。而德国和意大利的使馆、移民局和警方,没有任何照会指控这批在德人员有偷渡,作为偷渡行为地的所在国根本没有这些在德人员偷渡的事实反映。控方的判断完全基于“知情者”举报、相关被告人前后不一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等传来证据。涉案在德学生究竟是否越过德意边境?越境在所在国是否违法?均未得到切实证明。即使发生了这一越境,也是欧盟国家间出入境法管辖的范围。就本案在国内的行为而言,所有学生均为合法出境,没有任何违反出入境法的行为发生。
作为主犯的李英根本不存在主观犯意。
根据所有被告人的庭供,控方无任何证据证明李英明知学生有打工偷渡的意图。辩方证据足以证明,李不仅不存在“故意”和“放任”,还延伸其管理职责作了积极防范。
律师例证说,在德国学校委派的老师对第二批学生训话中,李英第一次听说可能有在德学生出走的情况发生,李当即采取防范措施。“她在合同中特地做了不能违反所在国法律和校规的特别告知,让学生作出书面保证及家长承诺,并进行公证。由老师统一领取和保管学生护照。”律师说,“不仅如此,为防止学生赴德后不到校,李还超出其职责义务延伸管理,亲自护送学生到校,参加入学仪式,并拍了录像。连德国学校的中国常任代表都感叹李‘这样认真’没有必要。”
李英行为是履行留学中介服务的公司法人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更非组织偷渡。
李任职的公司有合法资质,李本人也具备从业资质,接受中国学生的德国学校经德国官方注册并经中国使馆认证,李的中介行为和学生的出境行为均符合法律,所有的手续和程序均真实有效;李所收费用都进入公司账户,其本人仅从公司获取报酬。李英合法真实地履行了职业义务,其行为根本不符合偷渡犯罪的行为特征。
律师向法官陈述说:“留学中介机构没有义务对出境人员的事后行为负责。出境学生均是成年公民,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种责任不能及于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否则,中介公司的责任将被无限延长,导致整个业界陷入法律危机。”
律师还认为,不仅不能将李的法人行为与其他被告人混同,由于控方没有切实的有学生在德意边境非法越境的证据,“使得全案都不能确定为偷渡”。
虽然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在控方,依照法律控方必须全面搜集不利乃至有利于被告人的所有证据。但在诉讼中,两位律师还是积极提交了意图证明李英无罪的5组共25份辩护证据。
由于此案在审判前已作传播广泛的定性报道,辩护人请求法庭排除“先入为主”的舆论影响,从事实和证据出发审查案情,树立依法公正审判的刑事司法权威。
激辩之外:
此案引申相关
问题值得重视
法庭上的控辩对峙或抗辩是为了尽可能地还原或呈现案件的事实真相。
从最初的报道到检方控罪再到律师的无罪辩护,“留学偷渡第一案”至少已经提供了三种视角,从中可以观察到不同的案件“景象”。
但在司法审判作出最终定论之前,“罪还是非罪”?依然是一个“悬疑”。对普通的社会公众而言,这个“悬疑”会像所有的警探和法庭片里的悬念一样“引人入胜”。
除了“悬疑”之外,此案牵扯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恐怕更值得公众关注。
譬如:发生留学人员或其他出境人员在到达国擅自出走的情况,如何正确界分留学人员或其他出国中介公司乃至整个行业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正常中介行为和非法的组织偷渡?对于中国公民的域外行为,如何确定司法管辖以及如何有效地开展司法协作?根据现代刑事司法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则,“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认定有罪”,在涉及司法活动的新闻行为中,如何避免“未审判先定性”、“先入为主”的“舆论审判”现象可能对司法审判产生的干扰,以遵循客观审慎的报道原则?等等。
毋庸讳言,在国际间的人员交往日趋频繁、全球化趋势日益增强的当今世界,屡禁不止的非法偷渡已演变为一项国际性犯罪,并呈现出越来越复杂和多变的状况。在维护和促进正常的人员交往的同时,如何有效地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在行使司法主权的同时如何有效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协作,不仅是中国也是各国司法部门共同面临的一个世界性课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案也值得有关部门深加探讨和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