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档案丢失会使公民成为没有记录的“黑人”,研究生小黄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事——
单位丢档案“黑人”获赔偿
本报讯没有个人档案所产生的后果,在平时可能显现不出来,而一旦面临就业、升学、工作调动,办理各种保险,提前退休等各种社会福利待遇时,档案的丢失,将会给个人造成很大的麻烦,有时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让人“有理说不清”,还有可能让人成为“黑人”。 广西大学2002年的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小黄就遭遇了这样的尴尬事。
个人档案被公司遗失
2002年10月,小黄经某电动源(深圳)有限公司批准辞职。2005年,因入职等需要,他向该公司索要其保管的个人档案时,该公司称没有存其档案。辞职3年后才发现档案丢失,这也让人感到惊奇了。为补办各种证书材料,小黄花了不少钱,也误了很多事。近日,南山法院为小黄讨回了赔偿,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小黄交通费1000.5元、行政性收费350元、食宿费1939元、通信费用350元,共计363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02年4月21日,小黄作为广西大学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与某电动源(深圳)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公司按照深圳市人事局有关规定为他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安排工作,同时将小黄的户口迁至该公司集体户口本。
同年5月11日,双方签订全国毕业研究生协议书。小黄毕业后即到该公司报到,并将毕业证、学位证、户口本交由该公司保管,小黄毕业学校广西大学通过机要局将他的档案寄给该公司,且当年没有该档案退回记录。2002年10月,经该公司批准,小黄辞职。后因入职等需要,小黄向该公司索要为其保管的个人档案。2005年11月22日,该公司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公司现没有小黄的档案。
发现档案遗失后,小黄将集体户口簿从该公司借出,补办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介绍信、遗失证明、读研期间成绩单等材料。为补办档案等事宜,小黄支出交通费1000.5元、行政性收费350元、食宿费1939元、通信费用350元。
员工获赔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认为,人事档案是历史地考察个人经历、表现的依据,对个人就职等具有重要影响。因该公司遗失小黄档案,具有明显过错,对小黄精神造成较大损害,应负相应民事责任,考虑到小黄已补办部分毕业证明,法院酌情认定该公司赔偿小黄精神损失5000元。
法院同时认为,对于小黄为处理档案遗失及补办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行政性收费、食宿费、通信费用等损失,该公司应予赔偿。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