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英辉来源:
本报讯(记者李英辉)中国保监会昨天在官方网站披露,《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已审议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按照新办法,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至少要有20年的从业经验。
这一办法规定,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营状况良好;外国保险机构经营有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办法还规定,代表机构受到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会派出机构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从事、参与经营性活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保监会可将其受处罚的情况作为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审慎性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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