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账户内的钱款不翼而飞,事后发现是陌生人从自动取款机上用银行卡取走,但该员工只从公司领过存折,却没拿到过银行卡。近日,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员工唐先生经济损失43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唐先生应聘到上海一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公司为唐先生办理了银行工资账户,并由单位财务人员分两次从银行领取了工资卡的存折及银行卡。在公司向职工交付工资卡的签收记录中,唐先生未曾领取银行卡。
2005年11月14日,唐先生发现自己工资卡上的4300元从自动取款机上莫名失踪。认为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唐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法庭审理中,唐先生认为,公司既没有将银行卡交给自己,又未保管好,导致工资账户中的钱款遭人冒领,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300元。
唐先生是否领取了工资卡硬卡成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对公司分两次从银行领取工资卡的存折及硬卡的事实均予以确认,而根据单位提供的工资卡发放记录,仅有唐先生委托他人签收存折的记录。
法院认为,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唐先生签收了工资卡的存折,而没有证据证明单位已将银行卡交付给唐先生,唐先生账户内的4300元钱款恰恰是通过银行卡被人领走,因此,单位对于唐先生的经济损失存在过错,唐先生要求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