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青年诉前男友将性病传染给自己
本报记者 郝冬白 实习生 宋丽
魏安娜(化名)与刘九江(化名)相恋并有了两性关系,后因性格不合自愿解除恋爱关系,但事情并没有结束,两个曾经卿卿我我的青年男女,却陷入了一场“性病传染”风波,最后走上法庭。
日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魏安娜诉刘九江将解脲支原体通过发生性行为传染给她,但魏安娜出示的证据证实其患病时双方已结束恋爱关系3个月,无证据证实两人恋爱期间刘九江患有支原体感染,且刘九江在魏安娜提起诉讼后前往医院检查其支原体呈阴性,城关法院驳回了魏安娜的诉讼请求。
有关专家说,谁主张事实,谁举证,就是说无论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谁主张一定的事实,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事实。
案件备忘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魏安娜,女,现年27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刘九江,男,现年29岁,汉族,系兰州市某单位技术员,住兰州市城关区。两人恋爱并同居一段时间后中断关系,没想到一场官司又把两人“拉”到了一起。
魏安娜提交的诉状称,她和刘九江于2004年10月底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刘九江以与她结婚为由骗取了她的信任,其后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从2005年起,她陆续出现发烧、周身疼痛等症状。2005年11月21日,她到兰州某医院进行妇科专项检查后,次日被确诊为性传播疾病中的“非淋菌性尿道炎”和“非淋菌性宫颈炎”。魏安娜称,刘九江得知此事后承认该病由其传染给她,并承诺负担她的全部医疗费用。魏安娜出具了刘九江2005年11月22日给她立的“字据”1份,其内容为:“我愿为魏安娜支付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直至彻底康复。”魏安娜称,在治疗过程中,她再次请求刘九江承担医疗费用时,刘九江却拒绝了。魏安娜请求法院判令刘九江承担因侵犯她的身体健康权所造成的医疗费6303.60元、交通费390元,共计6693.60元,并承担相应的后续治疗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费500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刘九江在法庭上说,两人确实于2004年10月底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双方自愿发生过性行为,2005年7月,因性格不合,两人自愿解除了恋爱关系,双方在发生有关“性病问题”争议的纠纷后再未来往。刘九江认为,魏安娜之病系2005年11月21日才检查出来的,该病的潜伏期一般为1至3周,因此魏安娜所得之病与他无关,且他与魏安娜发生性关系时自始至终都戴避孕套。另外,双方恋爱关系结束时魏安娜亦不知他身体不适,魏安娜诉他侵害其身体健康权没有事实依据。就魏安娜在法庭上出示的“字据”,刘九江认为,该“字据”系在魏安娜亲属的威逼之下所写,内容违背他的真实意思。据此,刘九江请求法院驳回魏安娜的诉讼请求。
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魏安娜与刘九江确实建立过恋爱关系,后因性格不合自愿解除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双方有过性行为。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魏安娜诉称刘九江将解脲支原体通过性关系传染给她,但魏安娜出示的证据能证实她自己患有支原体感染,而她患病时原、被告双方已结束恋爱关系3个月,同时,魏安娜无证据证实恋爱期间刘九江患有支原体感染,且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刘九江前往医院检查其支原体呈阴性,魏安娜的诉讼主张无充分证据支持,对其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6年4月12日,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驳回了魏安娜的诉讼请求。7月21日,记者从城关法院了解到,该案宣判后原、被告都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点评
专家:谁主张事实谁负责举证
主持人:郝冬白
嘉宾:甘肃政法学院客座副教授、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金贵,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相涛
主持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权利意识的加强。在发生争议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拿权利说事”,积极主动地诉诸法律,用法律维护其权利。
嘉宾(王金贵):出现纠纷诉诸法律寻求司法救助,是当事人的权利。该案是以侵犯公民健康权提起诉讼的特殊案例,虽然我国法律对恋爱期间传染性病的民事赔偿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原告认为是被告的行为导致了自己感染性病和身体受到损害,以侵犯健康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审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主持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是什么权利?
嘉宾(王金贵):人身健康权指公民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伤害他人身体是最常见的人身健康权侵害行为,性病传播行为是对他人身体健康权进行侵害的行为之一。非法同居中给他人传播了性病,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属于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精神损失赔偿。侵害人明知自己患有性病,属于故意侵害;侵害人不知自己患有性病,则属于过失侵害;被侵害人明知对方患有性病而自愿与之发生关系,则被侵害人也有过错,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
主持人:对人身健康权法律有哪些具体规定?
嘉宾(程相涛):《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和健康权”。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国家从立法的角度明确规定要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同时也赋予公民在健康权受到侵害时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主持人:对于人身健康权诉讼,其举证责任是怎样分配的?
嘉宾(程相涛):目前,我国举证责任分配标准只有《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可遵循。该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国内权威学者的解释,该条文设定了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即(1)当事人双方都应负担举证责任;(2)无论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谁主张事实,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
主持人:本案中,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嘉宾(王金贵):我认为,本案原告出示的证据证实其患病时双方已结束恋爱关系3个月,无证据证实两人在性生活期间被告患有支原体感染,且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前往医院检查其支原体呈阴性,原告该项主张无充分证据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有依据的。
(责任编辑:赵志鹏) |